独资企业冒用有限公司生产经营 厂家受处罚
2007-06-06 08:44:33
中国法院网讯 (王中清 胡英耀) 日前,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道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即对浙江省某市塑料制品厂罚款人民币15000元和加处罚款30000元,共计人民币45000元。
浙江省某市塑料制品厂生产的环保修正带已通过经销商在道县市场上销售,该商品的外包装盒上使用的企业名称是“某文具有限公司”,而该塑料制品厂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名称是“某市塑料制品厂”,并非有限公司,属冒用有限公司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道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该厂为促销其产品,利用产品外包装形式,冒用有限公司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便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该行政处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道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浙江省某市塑料制品厂生产的环保修正带已通过经销商在道县市场上销售,该商品的外包装盒上使用的企业名称是“某文具有限公司”,而该塑料制品厂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名称是“某市塑料制品厂”,并非有限公司,属冒用有限公司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道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该厂为促销其产品,利用产品外包装形式,冒用有限公司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便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该行政处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道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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