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首例受罚司机告赢交警 罚款返还司机
2007-05-31 11:29:36 | 来源:新华网
  5月28日下午,市民周先生从昆明西山区法院执行法官手中拿回了被交警处罚的200元罚款和200元诉讼费。钱虽不多,但意义非凡,因为周先生是云南司机中,因为不服交警违法处罚决定状告交警,并最终告赢交警的第一人!

  一年多前,周先生因涉嫌违法行驶被交警罚款200元扣3分。他不服处罚决定将交警部门告上法庭,结果因为无法“自证清白”,被一审法院判决败诉。昆明中院终审后认为:交警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当场处罚时,负有法定举证责任,司机无需“自证清白”;交警对违法事实的认定须达到“违法事实确凿”的证明程度,仅仅是《处罚决定书》,不能作为交警作出处罚决定时的事实依据。据此,周先生终于赢得官司。

  有关人士认为,此案曝露出交警在执法时证据收集方面的漏洞,而终审判决对证据的认定,对于相关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2005年10月26日上午8点45分,周先生开车经过石安公路原大观收费站路段时,被一名执勤交警拦下,说周先生逆向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周先生当即申辩自己属正常行驶,没有逆行。“我不申辩还好,他只罚我100元扣2分。我向他申辩后,他开出的处罚决定书却是罚款200元扣3分。并在处罚决定书的当事人签字一栏写上‘拒签’后,直接把处罚决定书交给我就不管了。”

  2006年1月16日,交纳了罚款的周先生一纸诉状将交警七大队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处罚决定书。

  对于周先生的诉讼,交警七大队表示:周先生无视各种交通标志的存在,驾车在西向东车道内由东向西逆向行驶,民警看见其违法行为后,对其作出现场处罚。交警认定事实清楚、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处罚内容适当。

  然而庭审中,交警部门证明周先生违法的证据仅有一份《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交警部门认为:“这属于瞬间违法,是不可预知、无法捕捉的,要求交警提供证据确实很难。”

  2006年4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周先生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周先生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实自己的行为未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说我违法要拿出证据,而不是要我拿出我没有违法的证据。”周先生不服,提出上诉。

  昆明中院经审理认为:“交警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当场处罚负有法定举证责任,且对违法事实的认定须达到‘违法事实确凿’的证明程度。”此案中,交警仅提交了《处罚决定书》以证明周先生存在“逆向行驶”的违法事实,然而这并非是交警作出处罚决定时的事实依据。换言之,交警并未提供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现周先生否认存在“逆向行驶”、交警对此举证不能的情况下,交警所作行政处罚应依法认定为没有任何事实根据。此外,交警在对周先生实施罚款处罚的同时,还对周先生实施了记分3分的教育措施,根据相关规定也应当撤销。

  据此,昆明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交警七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此案成为云南省首例司机告赢交警处罚证据的案件。

  直评

  该案具有重要法治内涵

  我从事律师职业六七年了,代理类似不服交警处罚的官司打过七八起,但从来没有赢过!印象最深的一起是,一名司机因为没系安全带被交警当场罚款50元。而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不得超过20元。案件起诉到法院后,由于交警处罚的50元罚单是定额收据,上面没有写受罚司机的名字,一审法院竟然以司机“无法证明该罚单被处罚的对象是其本人”为由,判决司机败诉。按说,处罚时采用定额罚单,而不落被罚款人的实名,这是交警执法程序不严谨造成的问题,司机却被要求“自证被罚”显然是不合理的。

  所以,周先生告赢交警的这起案件,具有重要的法治内涵和社会价值!就行政诉讼的价值目标而言,合法、公正的诉讼结果,对于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均具有积极意义。毕竟,一个服务型的政府是公平、平等原则的直接倡导者和实践者,任何人、任何部门都必须接受法律的监督。(西南林学院法学讲师、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春光律师)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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