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征收养路费违法 车主告深圳公路局被驳回
2007-05-24 15:34:52 | 来源:中新网-信息时报 | 作者:闫晓光
  1999年,《公路法》修正案第三十六条就规定:“国家采取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但此后,燃油税征收一直未能正式实施。有位车主等急了,在被征收了两年的养路费后,他将深圳市公路局告上了法庭,指征收养路费的行政行为违法。

  陈某是一名深圳市民。2005年12月底,他购买了一辆小汽车,并于同年12月30日在车管所注册登记。2006年12月28日,陈某到深圳市公路局龙岗公路规费征稽所缴纳养路费。公路局公司要他缴纳2006年度的养路费1200元及滞纳金1200元、缴纳2007年度的养路费1000元,共计3400元,陈某随后缴纳了所有费用。

  回家后,陈某上网得知,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公路法的决定》,决定将公路法第三十六条改为:“国家采取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他认为,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明文规定以征税来养护公路,实行多年的养路费征收已被取消。公路局再征收养路费并没有法律依据,是一种违法的行政征收行为,已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于是他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确认其征收养路费及滞纳金行为违法,同时要退还他所交的所有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公路管理条例》规定: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公路养护部门缴纳养路费。《公路法》虽然规定国家以征税的方式筹集公路养护资金,但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国务院尚未确定。那么在相关实施办法和步骤出台之前,各地公路局应该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征收公路养路费。

  因此,公路局征收陈某养路费及其滞纳金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征收数额符合法律规定标准,征收程序合法,依法应予支持。

  相关案例 养路费合法性曾惹争议

  2006年8月24日,《检察日报》刊载文章《养路费已违法收了六年》称,养路费征收缺乏法律依据,属违法征收。文章在全国各地引起关注。辽宁省交通征稽局副局长杨照琦回应表示,“养路费征收不合法的说法是对相关法规断章取义的理解。”

  杨照琦表示,征收养路费是合法的。首先,1999年《公路法》修正案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采取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显而易见,国家是要采取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建设资金,但是具体实施的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但是,国务院办公厅于2000年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近几个月来,一些单位和个人错误地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修改后即可不缴纳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而出现了拖欠、拒缴、抗缴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事件,造成国家交通规费大量流失。”“为保证公路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方案正式公布实施之前,各地仍应严格执行现有交通规费征收的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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