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无端”被卖 七旬老太状告公证处
2007-05-24 11:31:54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许 倩
  苏州杨枝新村6幢101室,曾经是戴老太和老伴的房子。一天,戴老太突然发现房子里住着陌生人,俨然成了别人的房子。经调查,戴老太发现,在自己没有参与的情况下,苏州相城区公证处开出了一张公证书,上面说是戴老太委托他人办理房屋转让手续的。正因有了此张公证书,房子才得以进行买卖活动。但戴老太清醒地记得,她并没有委托任何人转让房子。

  戴老太今年已经有75岁了,老伴生前和她有一套房子,那是在1997年因拆迁而得到的安置房。由于老伴的弟弟过世较早,为了照顾弟媳妇董秀英和侄子朱效顶,此房子就一直借给他们居住。居住的情况,也一直由老伴在过问。

  老伴死后,戴老太让儿子去看侄子的居住情况,却被告知此房子已经不是戴老太的,而是侄子朱效顶的。得到这个消息之后,一直没有过问此事的戴老太懵了,怎么此事她一点都不知道呢!

  经过调查,戴老太找到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上面显示:在2005年9月1日那天,老伴委托弟媳妇董秀英把房子卖给了侄子,房屋成交价格为13万元。此外,还有一份委托书和一份公证书。委托书上显示:在2005年9月2日那天,戴老太和老伴两人委托董秀英作为夫妇俩的代理人,委托办理房屋的出售交易、代收房款、产权过户及办理土地证手续全过程。而苏州相城区公证处在2005年9月2日开出的公证书则显示:兹证明戴老太和老伴在2005年9月2日来到公证处在公证员的面前,在委托书上签名。

  在戴老太要求下,相城区公证处经过核实,在2006年8月18日发出了一份关于撤销前面公证书的决定:因他人冒充委托人戴老太的名义申请办理委托书公证书,以致公证书证明的法律行为不真实。根据有关法规,决定予以撤销。

  得到了这一撤销书的戴老太以为可以拿回自己的房子了,但让她没想到的是,就在她向公证处求证的时候,2006年4月12日,她的侄子居然把房子卖给了别人。

  眼看着自己的房子就这样莫名其妙地没了,戴老太心想,既然公证书已经撤销了,那么之前的房屋买卖应该是不合法的。于是她聘请了律师,在2006年10月31日状告房管局,希望房管局能够把已经颁发的房产证撤销。但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房管局在核发有关证件时,手续是合法的,因此驳回了戴老太的诉讼请求。

  败诉之后的戴老太想,如果当时公证处能够合法出具公证书的话,这个房子现在就不会被卖掉,也不会造成现在这个无法挽回的局面。

  于是在今年的4月初,戴老太聘请律师向法院提出了诉讼,要求相城区公证处赔偿其经济损失。目前此案还在审理当中。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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