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协管员"贴条儿"违法 北京市民告交通队败诉
2007-05-21 16:38:28
中国法院网讯 (常鸣) 认为交通协管员给自己的车辆“贴条儿”属于违法,市民王先生将西单交通队告上法院,请求法院撤销交通队对自己做出的处罚决定。5月20日,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终审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市民王先生驾车外出办事,随手将车辆停在路旁。办完事回来后,他发现自己的小客车被贴上了《违法停车处理告知单》。王先生按照告知单的要求前往西单交通队,执法民警查看了协管员提供的违法停车证据照片后对王先生做出了处罚决定。王先生虽然接受了处理,但并不服气,将交通队告上法院,其理由是,交通队委托交通协管员“贴条儿”并拍照取证是违法的。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11日上午9时左右,王先生的车辆未按要求停放在停车泊位中,车的前轮轧在人行横道上。一个多小时后,西单交通队所属的协管员进行巡逻时发现王先生的车辆停泊违规,于是填写了一张《违法停车处理告知单》粘贴在车前挡风玻璃上,告知王先生在3日内前往西单交通队接受处理。协管员还在违规现场经行拍照取证。
法院认为,《北京市实施办法》第七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建的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队伍,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告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根据该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建协管员队伍,协助维护交通秩序。此案中,交通队根据交通协管员所拍摄的违法停车照片,并听取王先生的陈述和申辩后做出了处罚决定,处罚行为并无不当。据此法院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市民王先生驾车外出办事,随手将车辆停在路旁。办完事回来后,他发现自己的小客车被贴上了《违法停车处理告知单》。王先生按照告知单的要求前往西单交通队,执法民警查看了协管员提供的违法停车证据照片后对王先生做出了处罚决定。王先生虽然接受了处理,但并不服气,将交通队告上法院,其理由是,交通队委托交通协管员“贴条儿”并拍照取证是违法的。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11日上午9时左右,王先生的车辆未按要求停放在停车泊位中,车的前轮轧在人行横道上。一个多小时后,西单交通队所属的协管员进行巡逻时发现王先生的车辆停泊违规,于是填写了一张《违法停车处理告知单》粘贴在车前挡风玻璃上,告知王先生在3日内前往西单交通队接受处理。协管员还在违规现场经行拍照取证。
法院认为,《北京市实施办法》第七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建的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队伍,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告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根据该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建协管员队伍,协助维护交通秩序。此案中,交通队根据交通协管员所拍摄的违法停车照片,并听取王先生的陈述和申辩后做出了处罚决定,处罚行为并无不当。据此法院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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