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挂车涉逃费被暂扣 车主起诉交通局败诉
2007-05-17 15:37:57
中国法院网讯 (张希金) 一辆挂着外地牌照的大货车被扣后,车主不服,将河南省卫辉市交通局告上了法庭。日前,卫辉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车主状告交通局案,认定交通局行为合法,对车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07年3月21日上午11时左右,卫辉市交通局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一辆挂着内蒙牌照的大货车有偷逃养路费的嫌疑,遂上前盘查。经现场调查,发现该车辆所有者虽然是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兰物流有限公司,但实际使用者于卫星的居住地就在河南,并且该车主要在河南行政区域内行驶和停留,遂认定该车是一辆“外挂车”。依据《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交通局对车辆予以暂扣,将原告的公路养路费票据两张、运管费票据一张及《机动车行驶证》两本、《道路运输证》和《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各一本登记保存,并出具了《暂扣车辆凭证》及《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法院审理后认为,《河南省集中治理外挂车辆工作方案》中对外挂车有着明确的认定标准,即车辆挂外地牌证,但其所有者系河南省居民或车辆实际使用者居住在河南省,且车辆主要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行驶和停留的车辆。外挂车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逃缴养路费。在本案中,该车虽然挂的是内蒙古自治区的牌照,车辆所有者为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兰物流有限公司,但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冯广军户籍就在河南,并且该车的实际使用者于卫星居住地也在河南。从2007年3月12日到3月21日十天的时间里,该车在河南缴纳通行费的票据就达八张,可以认定该车主要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行驶和停留,故卫辉市交通局认定其为外挂车并对其采取暂扣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正确的。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的规定,卫辉市交通局在证据可能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出具了《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具体行政行为也是正确的。因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强制措施,不适宜判决维持或撤销《暂扣车辆凭证》及《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而应对该强制措施是否合法予以确认。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卫辉市交通局于2007年3月21日暂扣该车牌证的行为及对原告的公路养路费票据两张、运管费票据一张、《机动车行驶证》两本、《道路运输证》和《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各一本进行登记保存的行为合法;车主诉求不于支持。
2007年3月21日上午11时左右,卫辉市交通局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一辆挂着内蒙牌照的大货车有偷逃养路费的嫌疑,遂上前盘查。经现场调查,发现该车辆所有者虽然是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兰物流有限公司,但实际使用者于卫星的居住地就在河南,并且该车主要在河南行政区域内行驶和停留,遂认定该车是一辆“外挂车”。依据《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交通局对车辆予以暂扣,将原告的公路养路费票据两张、运管费票据一张及《机动车行驶证》两本、《道路运输证》和《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各一本登记保存,并出具了《暂扣车辆凭证》及《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法院审理后认为,《河南省集中治理外挂车辆工作方案》中对外挂车有着明确的认定标准,即车辆挂外地牌证,但其所有者系河南省居民或车辆实际使用者居住在河南省,且车辆主要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行驶和停留的车辆。外挂车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逃缴养路费。在本案中,该车虽然挂的是内蒙古自治区的牌照,车辆所有者为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兰物流有限公司,但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冯广军户籍就在河南,并且该车的实际使用者于卫星居住地也在河南。从2007年3月12日到3月21日十天的时间里,该车在河南缴纳通行费的票据就达八张,可以认定该车主要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行驶和停留,故卫辉市交通局认定其为外挂车并对其采取暂扣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正确的。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的规定,卫辉市交通局在证据可能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出具了《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具体行政行为也是正确的。因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强制措施,不适宜判决维持或撤销《暂扣车辆凭证》及《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而应对该强制措施是否合法予以确认。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卫辉市交通局于2007年3月21日暂扣该车牌证的行为及对原告的公路养路费票据两张、运管费票据一张、《机动车行驶证》两本、《道路运输证》和《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各一本进行登记保存的行为合法;车主诉求不于支持。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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