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同时送达合议庭组成名单
2007-04-03 09:14:3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秦秀敏
  根据笔者对刊登在人民法院报上的送达公告的观察,全国绝大多数人民法院未向下落不明的一方当事人送达合议庭组成名单。人民法院报公布的公告文书式样中也忽略了这个问题。这样的做法不仅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也有悖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强制性规定,违反了法定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这是民事诉讼法对普通程序的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169条又明确规定了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即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必须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第一条又进一步明确强调了这一点。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也必须在开庭三日前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以及开庭情况。由此可见,仅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而不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的做法是违反程序要求的。司法实践中也有个别案件因事后下落不明的被告出现并主张诉讼权利,从而导致案件因违反法定程序发回重审,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也对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目前各地法院对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进行公告,通常有两种做法,一种在公告起诉状副本等的同时送达开庭传票,另一种是进行两次公告,先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待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届满之后再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相比之下,前者更符合诉讼经济和效益。有的案件是在立案时即对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可以即时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这样就可以与起诉状副本同时公告送达,有的案件则是在受理后发现无法采用其他送达方式送达,此时适用的依然是简易程序,这样就可以在移送审判庭后由审判庭再公告开庭传票和合议庭组成名单。

  无论是采用哪种立案方式和公告方法,都必须向下落不明的一方当事人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名单。由于民事诉讼法对于通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和开庭情况的要求均是开庭前三日,故将二者同时公告送达比较合理。

作者单位: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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