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的中级法院可受理涉外等民商事案件
2007-03-29 16:51:56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朱立毅
  从4月1日起,浙江省的六个中级人民法院将正式受理涉外、涉港澳台的民商事案件,加上此前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五个中级人民法院,这个省的全部11个中级人民法院将均可受理此类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的要求,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只有省会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才能受理。从2002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共三次指定浙江省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

  最近获得此类案件管辖权的是台州、嘉兴、湖州、衢州、丽水和舟山六个中级人民法院。此前,这个省有权受理此类案件的法院由2002年的杭州、宁波和温州三个中级人民法院,在2005年扩展到绍兴和金华两个中级人民法院。同年,义乌市人民法院还成为全国首个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取得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要设立专门的审判庭或合议庭,配足配强审判力量,满足涉外管辖调整之需,确保办案质量。

  浙江省高院副院长杨育林表示,此次涉外管辖调整不仅是为了适应浙江外向型经济不断发展的需要,更重要的是为了减少此类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使其不再为案件而疲于奔走,避免一些当事人因此而不得不放弃诉讼权利,或者选择其他方式解决纠纷的情况产生。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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