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专递送达诉讼文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07-03-14 11:07:4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一宇 李玉法
  目前,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已经成为法院仅次于直接送达的重要手段,然而结合法院近年来的邮政速递的状况看,尚存在不足之处。

  主要表现为:一是当事人诉讼成本增加。以河南省民权县法院为例,2005年以来,该院经当地邮政部门送达诉讼文书,同城送达的为21元/每件,异地送达的为42元/每件。诉讼程序进行过程中不同阶段要进行不同的法律文书送达,无形中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二是送达效率不高。邮递人员在收件人长期外出或下落不明或“查无此人”时一般都是按普通邮件退回,即在“回执联”上注明“查无此人”退回法院,或在收件人拒绝签收时在“回执联”上注明“拒收”即退回法院。而不能进行留置送达,既消耗了邮政资源,也降低了法院专递送达的效率;三是送达手续填写不规范。专递送达对未送达原因不认真填写,未送达案件也未及时退回,回执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收到代收人签收的“回执联”时,上面只有代收人的签名,导致无法确定代收人与收件人关系,无法确定送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据此,建议应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协调邮政机构加强对工作人员关于法院专递送达方面知识的指导,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及时掌握法院专递送达的法律要求,提高工作责任心,保证送达的及时性、准确性和记录的完整性;二是建议邮政机构全国联网,加强相互之间的信息畅通,建立完整的送达体系,保证法院专递回执及时送回交邮法院;三是法院内部应加强专递送达的审查力度,防止因送达原因而造成的错案,从而保证审理案件程序的绝对公正;四是从立法上解决“因邮寄送达产生的不当,造成法院无法审查当事人是否及时准确收到司法文书,产生错误判决的责任追究”问题。对如何追究邮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应当由国家邮政管理机构作出相应的规定,以增强相关人员对司法文书的规范送达的责任心。

作者单位: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黎虹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