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面积有误 北京市建委被判重登
2007-02-28 08:47:36
中国法院网讯 (唐伟伟) 安某认为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中有关房屋面积的登记侵犯其合法权益,将北京市建委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房产开发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撤销市建委向安某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中对房屋建筑面积一项内容的登记;市建委为安某重新登记房屋所有权证中房屋建筑面积一项内容。
2005年10月,安某办理了房产开发公司建设的小区房屋所有权证。入住后,安某感觉面积有缩水嫌疑,后经调查得知,开发商将依法不应计入公摊的地下一层自行车库计入了公摊面积。
后安某诉至一审法院称,市建委核发的房产证存在错误,请求撤销市建委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中对房屋建筑面积的登记,令其按实测面积重新进行登记。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案件第三人房产开发公司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市建委审核同意将地下一层建筑面积,全部作为设备用房计入公摊,违反“1285号文件”相关规定。进而,房产测绘机构依据该公摊部位说明进行测绘并形成的测绘成果,亦违反“1285号文件”规定。市建委在对房屋面积进行产权登记时,将不符合“1285号文件”分摊原则的房产测绘成果作为认定房屋面积的依据,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其对房屋面积的登记,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应予撤销。
2005年10月,安某办理了房产开发公司建设的小区房屋所有权证。入住后,安某感觉面积有缩水嫌疑,后经调查得知,开发商将依法不应计入公摊的地下一层自行车库计入了公摊面积。
后安某诉至一审法院称,市建委核发的房产证存在错误,请求撤销市建委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中对房屋建筑面积的登记,令其按实测面积重新进行登记。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案件第三人房产开发公司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市建委审核同意将地下一层建筑面积,全部作为设备用房计入公摊,违反“1285号文件”相关规定。进而,房产测绘机构依据该公摊部位说明进行测绘并形成的测绘成果,亦违反“1285号文件”规定。市建委在对房屋面积进行产权登记时,将不符合“1285号文件”分摊原则的房产测绘成果作为认定房屋面积的依据,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其对房屋面积的登记,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应予撤销。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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