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经营范围加工精选种子 不服行政行为起诉未获支持
2007-02-17 15:12:3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慧宁 马玉先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原告李延平不服被告西宁市工商局城西分局扣留、封存农作物种子具体行政行为一案,一审判决维持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2006年8月21日,被告发现原告在未经核准登记的情况下,超越经营范围擅自加工、精选菠菜种子,遂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作出《扣留财物通知书》和《封存财物通知书》。被告接群众举报后又查获原告在“艺达铁艺”店铺内违规分装菜种,且使用的分装种子包装袋注明的生产商与原告办理的营业执照名称不符。据此,依据产品质量法作出《扣留财物通知书》和《封存财物通知书》,将涉案种子等予以扣留和封存。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查明,原告办理的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及方式中注明的是“种子(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批零兼营)凭许可证经营”;湟中县良种繁殖场出具给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只是授权西宁城西昆仑种苗服务部使用其场的名称及相关证号,进行农作物种子的总经销,未授权种子生产,且有效期至2005年12月31日止。
法院认为,原告未经核准登记超范围加工、精选种子且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分装种子,其行为已违法,应予处罚。其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006年8月21日,被告发现原告在未经核准登记的情况下,超越经营范围擅自加工、精选菠菜种子,遂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作出《扣留财物通知书》和《封存财物通知书》。被告接群众举报后又查获原告在“艺达铁艺”店铺内违规分装菜种,且使用的分装种子包装袋注明的生产商与原告办理的营业执照名称不符。据此,依据产品质量法作出《扣留财物通知书》和《封存财物通知书》,将涉案种子等予以扣留和封存。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查明,原告办理的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及方式中注明的是“种子(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批零兼营)凭许可证经营”;湟中县良种繁殖场出具给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只是授权西宁城西昆仑种苗服务部使用其场的名称及相关证号,进行农作物种子的总经销,未授权种子生产,且有效期至2005年12月31日止。
法院认为,原告未经核准登记超范围加工、精选种子且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分装种子,其行为已违法,应予处罚。其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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