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缴社保 老员工要求主管部门履责败诉
2007-01-29 15:32:12
中国法院网讯 (点睛) 安徽省安庆市一市民因所在单位,一家市属国有企业多年来名存实亡,以致其员工连基本养老保险也无法缴纳,多次反映未果后,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将市级三家机关单位告上法庭。近日,该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判决原告败诉。
原告任先生今年44岁,1997年5月,经组织考察选调,担任了该市一轻系统的一家企业的总经理;1998年12月,又被当时的该市一轻总会党委任命为市一轻物资供销公司副经理。虽然同一系统,但是任先生对该公司情况并不了解。上班仅几个月,该公司办公地点换租了两处,终因欠租,无法继续办公,任先生被通知放假。由于当时企业普遍不景气,任先生也就只好自谋生计。后来,任先生发现自己的养老保险等欠缴,而社保部门告知系单位欠缴,须由单位处理。可是所在单位已无法找到。由于市一轻物资供销公司是由当年的市一轻局开办并主管的国有企业,曾拥有600多平方米的房产以及流动资金,现在名存实亡,主管部门应该履行清算职责。为此,任先生多次找到由原一轻、二轻和纺织总会合并成立的该市轻工纺织业协会、该市工业经济委员会,一直未果。任先生认为自己所在的企业造成今天这种局面,该市轻工纺织业协会、市工业经济委员会以及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都难辞其咎,于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放任国有安庆市一轻物资供销公司名存实亡,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请求判令被告对该公司立即进行资产清算,人员(即原告)妥善安置。
被告该市轻工纺织业协会辩称,被告无权决定该公司是解散还是存续;原告并非被告单位职工;原告认为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但未明确该法定职责的内容以及所对应的法律条款;未收到过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任何书面申请;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另外两名被告未提交答辩状,在庭审中辩称同意第一被告的答辩意见。
法院认定原告曾以挂号函件将“关于请求处理养老金欠缴问题的报告”邮寄给被告这一事实,认为原告向被告报告要求的是处理养老金欠缴问题,显然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足,不予支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任先生不服,表示将上诉。他说,并不在乎判决结果,旨在唤起有关部门对困难企业及其职工的关注,做点实事。
原告任先生今年44岁,1997年5月,经组织考察选调,担任了该市一轻系统的一家企业的总经理;1998年12月,又被当时的该市一轻总会党委任命为市一轻物资供销公司副经理。虽然同一系统,但是任先生对该公司情况并不了解。上班仅几个月,该公司办公地点换租了两处,终因欠租,无法继续办公,任先生被通知放假。由于当时企业普遍不景气,任先生也就只好自谋生计。后来,任先生发现自己的养老保险等欠缴,而社保部门告知系单位欠缴,须由单位处理。可是所在单位已无法找到。由于市一轻物资供销公司是由当年的市一轻局开办并主管的国有企业,曾拥有600多平方米的房产以及流动资金,现在名存实亡,主管部门应该履行清算职责。为此,任先生多次找到由原一轻、二轻和纺织总会合并成立的该市轻工纺织业协会、该市工业经济委员会,一直未果。任先生认为自己所在的企业造成今天这种局面,该市轻工纺织业协会、市工业经济委员会以及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都难辞其咎,于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放任国有安庆市一轻物资供销公司名存实亡,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请求判令被告对该公司立即进行资产清算,人员(即原告)妥善安置。
被告该市轻工纺织业协会辩称,被告无权决定该公司是解散还是存续;原告并非被告单位职工;原告认为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但未明确该法定职责的内容以及所对应的法律条款;未收到过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任何书面申请;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另外两名被告未提交答辩状,在庭审中辩称同意第一被告的答辩意见。
法院认定原告曾以挂号函件将“关于请求处理养老金欠缴问题的报告”邮寄给被告这一事实,认为原告向被告报告要求的是处理养老金欠缴问题,显然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足,不予支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任先生不服,表示将上诉。他说,并不在乎判决结果,旨在唤起有关部门对困难企业及其职工的关注,做点实事。
责任编辑:薛勇秀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