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办校被取缔 不服处罚遭败诉
2007-01-29 13:30:07
中国法院网讯 (富心振) 未经批准开办民工子女学校,遭教育部门撤销处罚,开办人不服诉至法院,1月29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对该起教育行政处罚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施女士的诉讼请求。
从2002年2月开始,施女士根据许多外来民工子女需就学的情况,租借民房若干间,创办了一所民工子女学校,以解决民工子女就近入学。在这期间,教育部门曾责令其从民房内迁出,并于2005年8月明确告知施女士,因施女士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迁入的学校校舍已经质量检测部门检测,校舍的安全得不到保障,故学校必须停办,在学校继续招收民工子女上学的情况下,教育部门作出了撤销学校的行政处罚决定。施女士不服于去年10月诉至法院。
在庭审中,施女士认为,教育部门认定其擅自办学事实不清,作出撤销学校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听证会不合法,处罚程序违法,请求撤销。教育部门则认为,责令改正并不等同于许可办学,对施女士所作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维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的规定,相关教育部门作出撤销施女士创办的学校之处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施女士请求撤销教育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请依法应予驳回。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鼓励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本案中,施女士热爱教育事业,根据许多外来民工子女需就学的情况创办民工子女学校,以解决民工子女就近入学,其初衷是好的,但其应当履行法定申办学校的程序,遵循依法办学的原则。在学校校舍的安全得不到保障情况下,教育部门作出撤销处罚既符合我国教育法的相关规定,也符合相关部门有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文件精神。
从2002年2月开始,施女士根据许多外来民工子女需就学的情况,租借民房若干间,创办了一所民工子女学校,以解决民工子女就近入学。在这期间,教育部门曾责令其从民房内迁出,并于2005年8月明确告知施女士,因施女士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迁入的学校校舍已经质量检测部门检测,校舍的安全得不到保障,故学校必须停办,在学校继续招收民工子女上学的情况下,教育部门作出了撤销学校的行政处罚决定。施女士不服于去年10月诉至法院。
在庭审中,施女士认为,教育部门认定其擅自办学事实不清,作出撤销学校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听证会不合法,处罚程序违法,请求撤销。教育部门则认为,责令改正并不等同于许可办学,对施女士所作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维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的规定,相关教育部门作出撤销施女士创办的学校之处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施女士请求撤销教育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请依法应予驳回。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鼓励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本案中,施女士热爱教育事业,根据许多外来民工子女需就学的情况创办民工子女学校,以解决民工子女就近入学,其初衷是好的,但其应当履行法定申办学校的程序,遵循依法办学的原则。在学校校舍的安全得不到保障情况下,教育部门作出撤销处罚既符合我国教育法的相关规定,也符合相关部门有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文件精神。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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