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犬被大狗咬死 主人状告公安局被驳回
法院认为公安局作为本案被告身份不符
2007-01-26 15:45:45
     中国法院网讯 (李鸿光)  家住上海松江区的张小姐在小区内溜狗散步时,手牵的小狗突然遭到邻居两只大狗围攻被撕咬死亡,连她本人的手指也被咬伤。情绪无法平静的她一纸诉状告上法院,要求上海市公安局撤消行凶大狗的《养犬许可证》。近日,该案经二审法院裁定,维持了静安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驳回张小姐的起诉。

  2006年10月7日上午7时许,张小姐牵着自己拥有《养犬许可证》的爱犬“路易”在小区内散步,突遭遇邻居家保姆带着的两只黑色拉普杭犬的围攻。两只大犬,一只咬住小狗的尾巴、一只咬小狗的耳朵脖子处,致张小姐饲养的“路易”被咬死。在一旁挡驾的张小姐也被咬伤手指。

  据张小姐说,一户人家饲养两只犬,本身就属违法行为,经核实一只拉普杭犬的《养犬许可证》发证日期为2005年4月27日,合法饲养期应至2006年4月26日止。暴怒的拉普杭犬咬死“路易”时,已属于无证犬,根据《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市公安局撤消狗主人的《养犬许可证》。 

  法院在审查张小姐的起诉材料后认为,根据《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规定,本市单位和居民需饲养犬类的,须向所在地的区、县公安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养犬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由区、县公安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发给《养犬许可证》,《养犬许可证》由市公安局统一印制。据此,法院认为张小姐要求由市公安局作为本案撤消《养犬许可证》的被告身份不符。二审法院在审查了张小姐的上诉状后,也认为张小姐与该行政许可行为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遂维持了静安法院的一审裁定。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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