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6%开出最重罚单 法庭"论战"交警高管队撤销处罚
2007-01-24 08:34:4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黄星航 费文彬 付中平
2006年11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的段女士在开车去限速120公里的北海高速公路途中,被智能侧速仪探测到超速并拍下照片,照片显示当时段女士的车速为127公里,超过时速6%。为此,交警部门开出了“罚款200元,记3分”的罚单。因不服处罚,段女士将广西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六大队(简称高管六大队)告上了法庭。
2007年1月19日,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起市民状告高速公路电子警察的行政案件。经过法院多方进行协调,最终以被告六大队撤销对段女士的行政处罚,原告方段女士自动撤诉结案。
焦点:“超速6%” 对抗“罚款200元 记3分”
在当日的庭审当中,原告段女士针对高管六大队做出的行政处罚,提出了三大诉讼理由:第一、高管六大队的处罚决定,仅凭一张车辆尾部的静态图片为依据,图片中没有任何参照物,根本看不出车辆是在什么地方,更无法证明车辆的速度。行政处罚必须要有确实的当事人违法的具体事实,包括违法时间、地点和违法的具体事实,但高管六大队作出的处罚恰恰缺乏这些可以支持其处罚决定的事实。第二、段女士驾车在高速公路行驶,即便超过限速几公里,也属于油门控制的误差,并不存在主观上超速的故意,这样的轻微超速,略为减油门即恢复正常,且未有任何不良后果,依法属于行政处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属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况。事实上,高管六大队已经认定段女士属于轻微的违章(超速6%)却处以最重的处罚,这样的处罚是不公正、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三,段女士当时在驾车经过拍摄路段时,并未看见有警车或执法人员在路边,即使自己是在该处被拍摄的,那也是执法人员躲藏在阴暗角落或树丛后面,采用偷拍的方法拍摄到的。
高管六大队则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智能测速仪上明确记载了车牌号码、违法时间地点及违法行为等信息,高管六大队据此对段女士作出行政处罚后,段女士亦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表示对其中的内容进行确认和认可。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因此该大队根据原告存在的超速行为的事实,作出了依法合理的行政处罚决定。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附件3等法律法规,均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要实行记分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高管六大队对段女士实行记3分的做法,完全依法、合理、有据。
在全区高速公路的不同路段上,均设有“雷达测速区”的示意牌,且智能测速仪是固定安装在值勤警车上的,必须接驳车载电源才能使用。在高速公路全封闭的情况下,该大队根本无法将装有智能测速仪的警车开到路边的树丛后进行值勤,也无法找到一个可以藏匿一辆汽车的阴暗角落。
结果:交警撤销处罚=原告撤销诉讼
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及其代理人双方自己开始了协商。
被告方代理人当着主审法官的面向原告段女士送达了关于撤销对段女士交通违法处罚决定,即撤销“罚款200元,记3分”的行政处罚。
段女士认为,既然被告方自己纠正了自己在行政执法当中的失误,并撤销了对她的行政处罚,已经达到了她起诉的目的,故也当着主办法官的面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最后经法院合议庭合议,裁定准予原告段女士撤诉。全部诉讼费用由高管六大队承担。
交警高管六大队的干警说,“通过这场官司,发现我们的行政执法仍有许多地方需改进,今后一定要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严格执法。”
现状:急待规范的“电子警察”执法
违规、不规范使用“电子眼”正成为公路“三乱”新的表现形式,引起广大车主和群众的不满,也损害着执法部门的形象。大部分电子眼未经检测和年审长期违规“服役”,许多路段限速过低成为“罚款陷阱”。有媒体报道,去年6月出现在广东茂名至湛江高速公路上9辆车在同一秒钟同一地点被拍到违章。
广西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广西全区的固定电子眼至今从未检测过,电子眼不经检测长期执法虽是违规的,却一直处于一种“民不告官不理”的状态。
在广西,计量检测部门只对便携式电子眼进行检测,并且是自愿送检、没有强制性。去年广西检测的便携式电子眼仅有200台,其中有10台不合格。而且,隐蔽拍摄成为司机们最头疼的问题,在广西桂林至北海高速公路上,记者发现电子眼安装在树丛或花丛中,让人很难觉察到。而在广西南宁市,一些交警手持便携式电子眼,经常躲在树后或蹲在地上偷拍。他们不开警车,有的甚至不穿警服。
在这起段女士状告电子警察的案件中,这张2006年12月4日开出的编号为NO:3158882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没有引用法律注明记3分的理由,只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有所不妥。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做出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也不合法。另外,被告提供的证据只是一张静态而不是动态的图片作为处罚的依据也显不足。
那么作为超速6%,到底应该处罚多少?这就涉及到一个行政执法的自由栽量权。原告称,2006年11月17日,公安部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众宣布:从2006年11月20日到2007年3月1日,在全国开展预防特大交通事故百日竞赛活动,对超速20%以上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即使参照此要求处罚,对限速120公里的路段,从重处罚的界限也是时速要达到144公里,不可能对时速127公里的行为适用最高的处罚标准。对于这个问题,良庆区法院行政庭主审法官也表示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思考:遏制交通事故和正确行使执法权
随着市民的经济收入不断增长,广西和全国一样,个人拥用机动车的数量也呈几何状增长,同时私家车的交通肇事频发率已具居各类车型之首,已成为广西交通事故最大“杀手”。
据了解,2006年广西个人自用机动车交通肇事约占全部事故的一半,达884起,造成1462人死亡,比2005年分别上升26%和40%。究其原委,私家车辆和考取驾照的新手迅速增多是私家车车祸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很多新手超速行驶、违法会车等违法行为严重。
交通事故的不断上升,加重了交警部门的管理难度,因此处罚违章行为和市民维权这对矛盾就出现了。广西南宁市清秀区是南宁市经济比较发达的一个新区,私家车拥有量相对较多,2006年,仅市民涉及到“电子警察”一项,向交警部门讨要说法的诉讼案件就有28件,判决10件,调解结案18件。怎样才能较好的解决这对矛盾呢?南宁市青秀区法院行政庭庭长赵丽红建议,行政执法首先要在程序上合法,做出处罚决定要实行告知,对于不准泊车、超速、逆行等违章行为要提前在明显的地方明示,引起市民的注意。同时对于交通违章要借鉴其他地方先进的办法,做到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实行人性化的管理监督模式;其次要规范执法行为,依法行政,对于违章行为一定要依据相关的法律规章进行处罚,做到罚当其中;再者在证据上要充分详实,不能仅靠一张处罚书或者其他照片等等作为处罚的依据。
针对行政机关存在的问题,目前广西各级法院正在针对此类不同类型的案件及时向行政机关提出相关的司法建议,已引起行政机关的高度重视,所反馈的意见行政机关均予以采纳并积极整改,通过提出司法建议和反馈意见,类似问题已大为减少。此外,法院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也多次深入到行政机关就其在执法中应如何完善调查取证、文书制作和应如何应诉等问题进行授课,并就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所遇到的一些法律问题与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探讨和现场释法,构建起与行政机关与老百姓之间良好的协调沟通机制,努力化解矛盾,促进平安和谐广西的全面发展。
2007年1月19日,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起市民状告高速公路电子警察的行政案件。经过法院多方进行协调,最终以被告六大队撤销对段女士的行政处罚,原告方段女士自动撤诉结案。
焦点:“超速6%” 对抗“罚款200元 记3分”
在当日的庭审当中,原告段女士针对高管六大队做出的行政处罚,提出了三大诉讼理由:第一、高管六大队的处罚决定,仅凭一张车辆尾部的静态图片为依据,图片中没有任何参照物,根本看不出车辆是在什么地方,更无法证明车辆的速度。行政处罚必须要有确实的当事人违法的具体事实,包括违法时间、地点和违法的具体事实,但高管六大队作出的处罚恰恰缺乏这些可以支持其处罚决定的事实。第二、段女士驾车在高速公路行驶,即便超过限速几公里,也属于油门控制的误差,并不存在主观上超速的故意,这样的轻微超速,略为减油门即恢复正常,且未有任何不良后果,依法属于行政处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属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况。事实上,高管六大队已经认定段女士属于轻微的违章(超速6%)却处以最重的处罚,这样的处罚是不公正、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三,段女士当时在驾车经过拍摄路段时,并未看见有警车或执法人员在路边,即使自己是在该处被拍摄的,那也是执法人员躲藏在阴暗角落或树丛后面,采用偷拍的方法拍摄到的。
高管六大队则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智能测速仪上明确记载了车牌号码、违法时间地点及违法行为等信息,高管六大队据此对段女士作出行政处罚后,段女士亦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表示对其中的内容进行确认和认可。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因此该大队根据原告存在的超速行为的事实,作出了依法合理的行政处罚决定。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附件3等法律法规,均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要实行记分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高管六大队对段女士实行记3分的做法,完全依法、合理、有据。
在全区高速公路的不同路段上,均设有“雷达测速区”的示意牌,且智能测速仪是固定安装在值勤警车上的,必须接驳车载电源才能使用。在高速公路全封闭的情况下,该大队根本无法将装有智能测速仪的警车开到路边的树丛后进行值勤,也无法找到一个可以藏匿一辆汽车的阴暗角落。
结果:交警撤销处罚=原告撤销诉讼
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及其代理人双方自己开始了协商。
被告方代理人当着主审法官的面向原告段女士送达了关于撤销对段女士交通违法处罚决定,即撤销“罚款200元,记3分”的行政处罚。
段女士认为,既然被告方自己纠正了自己在行政执法当中的失误,并撤销了对她的行政处罚,已经达到了她起诉的目的,故也当着主办法官的面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最后经法院合议庭合议,裁定准予原告段女士撤诉。全部诉讼费用由高管六大队承担。
交警高管六大队的干警说,“通过这场官司,发现我们的行政执法仍有许多地方需改进,今后一定要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严格执法。”
现状:急待规范的“电子警察”执法
违规、不规范使用“电子眼”正成为公路“三乱”新的表现形式,引起广大车主和群众的不满,也损害着执法部门的形象。大部分电子眼未经检测和年审长期违规“服役”,许多路段限速过低成为“罚款陷阱”。有媒体报道,去年6月出现在广东茂名至湛江高速公路上9辆车在同一秒钟同一地点被拍到违章。
广西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广西全区的固定电子眼至今从未检测过,电子眼不经检测长期执法虽是违规的,却一直处于一种“民不告官不理”的状态。
在广西,计量检测部门只对便携式电子眼进行检测,并且是自愿送检、没有强制性。去年广西检测的便携式电子眼仅有200台,其中有10台不合格。而且,隐蔽拍摄成为司机们最头疼的问题,在广西桂林至北海高速公路上,记者发现电子眼安装在树丛或花丛中,让人很难觉察到。而在广西南宁市,一些交警手持便携式电子眼,经常躲在树后或蹲在地上偷拍。他们不开警车,有的甚至不穿警服。
在这起段女士状告电子警察的案件中,这张2006年12月4日开出的编号为NO:3158882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没有引用法律注明记3分的理由,只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有所不妥。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做出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也不合法。另外,被告提供的证据只是一张静态而不是动态的图片作为处罚的依据也显不足。
那么作为超速6%,到底应该处罚多少?这就涉及到一个行政执法的自由栽量权。原告称,2006年11月17日,公安部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众宣布:从2006年11月20日到2007年3月1日,在全国开展预防特大交通事故百日竞赛活动,对超速20%以上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即使参照此要求处罚,对限速120公里的路段,从重处罚的界限也是时速要达到144公里,不可能对时速127公里的行为适用最高的处罚标准。对于这个问题,良庆区法院行政庭主审法官也表示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思考:遏制交通事故和正确行使执法权
随着市民的经济收入不断增长,广西和全国一样,个人拥用机动车的数量也呈几何状增长,同时私家车的交通肇事频发率已具居各类车型之首,已成为广西交通事故最大“杀手”。
据了解,2006年广西个人自用机动车交通肇事约占全部事故的一半,达884起,造成1462人死亡,比2005年分别上升26%和40%。究其原委,私家车辆和考取驾照的新手迅速增多是私家车车祸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很多新手超速行驶、违法会车等违法行为严重。
交通事故的不断上升,加重了交警部门的管理难度,因此处罚违章行为和市民维权这对矛盾就出现了。广西南宁市清秀区是南宁市经济比较发达的一个新区,私家车拥有量相对较多,2006年,仅市民涉及到“电子警察”一项,向交警部门讨要说法的诉讼案件就有28件,判决10件,调解结案18件。怎样才能较好的解决这对矛盾呢?南宁市青秀区法院行政庭庭长赵丽红建议,行政执法首先要在程序上合法,做出处罚决定要实行告知,对于不准泊车、超速、逆行等违章行为要提前在明显的地方明示,引起市民的注意。同时对于交通违章要借鉴其他地方先进的办法,做到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实行人性化的管理监督模式;其次要规范执法行为,依法行政,对于违章行为一定要依据相关的法律规章进行处罚,做到罚当其中;再者在证据上要充分详实,不能仅靠一张处罚书或者其他照片等等作为处罚的依据。
针对行政机关存在的问题,目前广西各级法院正在针对此类不同类型的案件及时向行政机关提出相关的司法建议,已引起行政机关的高度重视,所反馈的意见行政机关均予以采纳并积极整改,通过提出司法建议和反馈意见,类似问题已大为减少。此外,法院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也多次深入到行政机关就其在执法中应如何完善调查取证、文书制作和应如何应诉等问题进行授课,并就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所遇到的一些法律问题与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探讨和现场释法,构建起与行政机关与老百姓之间良好的协调沟通机制,努力化解矛盾,促进平安和谐广西的全面发展。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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