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户要求城管办理购房手续被驳
2007-01-19 14:41:48
     中国法院网讯 (乔晨)  因认为未履行办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手续职责,拆迁户赵先生将某区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告上法庭。1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赵先生上诉,维持一审法院驳回其起诉的裁定。

  2006年11月14日,赵先生起诉到一审法院诉称,根据相关规定,北京市重点地区、重点工程、奥运工程的被拆迁户可定向购买经济适用房,由拆迁部门统一给被拆迁户办理购买经济适用房手续。但区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自去年8月一直让自己等待办理且至今未办,故起诉要求区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履行办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手续的职责。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裁定后,赵先生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了职责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设定行政机关具有相关的法定职责为审查依据,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行政机关履行的职责必须是该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案件中,区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系南中轴路自然博物馆周边“城中村”项目的建设单位,对拆迁范围内的部分被拆迁人进行过经济适用房需求登记,但根据区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性质和职责权限,其没有向被拆迁人提供经济适用房或为被拆迁人办理经济适用房购买手续的法定职责。赵先生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裁定。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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