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贴身”不合理?居民告消防局败诉
法院经调查取证认定符合《施工规范》要求
2007-01-09 15:21:28
中国法院网讯 (常鸣) 认为道路旁新建的加油站与小区距离过近,小区居民王大爷等人将做出建筑消防设计审核的市消防局告上法院,他们的理由是:市消防局对此项目做出的14号建筑消防审核意见书不合规范,请求法院撤销该消防意见书。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王大爷的诉讼请求。
2002年12月,某建设单位取得了市规委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中关村清华园附近建设一个规模为316.48平方米的加油站。按规定,市消防局应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进行审核。此前,市消防局针对该建设工程作出了36号消防意见书,同意该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可是,该建设单位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却擅自改动了消防设计,市消防局遂向其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接到通知后,建设单位对加油站的消防设计进行了变更,并于2005年4月13日向市消防局递交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消防局经审核,向建设单位作出了14号消防意见书,基本同意了设计中采取的消防措施,并在消防方面提出了一些审核意见。
然而,小区居民王大爷等人却不服该消防意见书。他们认为,根据《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下简称〈施工规范〉)之规定,加油站的油罐距城市主干道防火距离最低5.6米,而新加油站的油罐边缘距小区附近原清华南路(现中关村东路)人行便道的直线距离只有5.43米,不符合《施工规范》的要求。加油站距离居民区过近,存在安全隐患。
此案的焦点在于,《施工规范》中所说的“城市主干道”是否应包括人行便道?法院经调查取证认定,根据相关解释,《施工规范》中所称的“城市主干道”系指机动车道路,不包括人行便道。据此计算,新加油站的油罐边缘距中关村东路外侧自行车道的直线距离已达10.47米,超过了《施工规范》最低5.6米的要求。因此王大爷以《施工规范》第4.0.4条中的城市道路包括人行便道为由,认为新加油站的油罐距城市主干道的防火距离不符合《施工规范》要求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2002年12月,某建设单位取得了市规委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中关村清华园附近建设一个规模为316.48平方米的加油站。按规定,市消防局应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进行审核。此前,市消防局针对该建设工程作出了36号消防意见书,同意该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可是,该建设单位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却擅自改动了消防设计,市消防局遂向其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接到通知后,建设单位对加油站的消防设计进行了变更,并于2005年4月13日向市消防局递交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消防局经审核,向建设单位作出了14号消防意见书,基本同意了设计中采取的消防措施,并在消防方面提出了一些审核意见。
然而,小区居民王大爷等人却不服该消防意见书。他们认为,根据《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下简称〈施工规范〉)之规定,加油站的油罐距城市主干道防火距离最低5.6米,而新加油站的油罐边缘距小区附近原清华南路(现中关村东路)人行便道的直线距离只有5.43米,不符合《施工规范》的要求。加油站距离居民区过近,存在安全隐患。
此案的焦点在于,《施工规范》中所说的“城市主干道”是否应包括人行便道?法院经调查取证认定,根据相关解释,《施工规范》中所称的“城市主干道”系指机动车道路,不包括人行便道。据此计算,新加油站的油罐边缘距中关村东路外侧自行车道的直线距离已达10.47米,超过了《施工规范》最低5.6米的要求。因此王大爷以《施工规范》第4.0.4条中的城市道路包括人行便道为由,认为新加油站的油罐距城市主干道的防火距离不符合《施工规范》要求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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