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如何“跃出纸面”?
2007-01-09 14:44:25 | 来源:人民网 | 作者:杨文浩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在部署2007年人民法院工作时提出,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彰显司法人文关怀。“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成为其中一项重要任务。

  前不久,陕西汉阴县铁瓦殿道观惨案的制造者邱兴华被执行枪决,11个被害人家庭都拿到了判决书,但其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则成了一纸“法律白条”,因为他们根本不可能从同样贫困的邱兴华家人手里得到法律所要求的赔偿。全国类似这样的事例不计其数,如果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不能得到应有的赔偿,不但对于他们不公平,而且引发被害人及其家属对于被告人和社会的报复心理,这对于社会稳定是非常不利的。因此,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可谓一项迫在眉睫的举措。

  然而,提出一个任务容易,真正进行具体的制度设计,并令其具有现实可操作性却并不容易。对于“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尽管国外有相关的立法借鉴,但建立一个适应本土的制度,则需要我们对于这种救助制度的内涵、救助的原则以及救助资金如何募集等等加强研究,需要司法机关、社会和国家的共同努力,需要相关制度的配套跟进。

  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首先要厘清的是,国家救助的原则是什么?从救助对象来看,是所有刑事案件中没有得到被告人足够赔偿的被害人都应当进行救助,还是其中那些生活困难的被害人才应当得到救助?如果从公平的角度讲,当然是所有没有得到足额赔偿的被害人都应当得到救助,但从现实经济条件看,国家救助资金毕竟有限,不可能一时满足所有被害人的要求,所以宜先从对那些生活困难的被害人进行救助做起,逐步扩展到对所有被害人进行救助。

  其次,从救助的深度来看,是国家对刑事受害人进行“全方位”救助,还是主要保障被害人基本医疗费用和基本生活费用?这也是一个公平与现实经济条件权衡的问题。从现实可能性讲,宜先从保障刑事被害人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基本生活费用做起,逐步扩展到保障被害人所有应当得到的赔偿。

  再次,还必须保障国家救助基金有充足的来源。司法机关先行探索并建立执行救助基金等做法难能可贵,但根本上还需要得到国家财政和社会的支持。应当考虑建立专门的国家补偿基金,从国家财政中拨付、从法院的罚没款中拨付、接受社会各界的募捐,还可以考虑从服刑的罪犯应得报酬中扣除一部分拨入给补偿基金。这种国家补偿基金必须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且要有专人的管理,接受法院监督。被害人申请救助的,先由法院进行审核,而后由基金会审定后进行给付。

  这方面,山东省淄博市的经验可资借鉴。从2004年开始,淄博市首创全省刑事被害人经济困难救助制度,对在刑事案件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被害人进行救助:刑事加害人无力赔偿或者赔偿数额与被害人已实际支付经济数额差距明显的;被害人因受害致残,需要花费巨额医疗费用,而本人无力支付的;被害人因受侵害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害人死亡,依靠其生活的受养人没有生活保障的,等等。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淄博市政府每年从市财政中拨出30万元,市法院每年从诉讼费中拨出20万元,再加上部分社会捐赠,共同组成了救助资金。到目前为止,先后有9人获得了共计26万元的国家救助资金。

  只有明确相关救助的范围与原则,建立相关配套措施,才能使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跃出纸面”,走入现实。(原载:《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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