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裁断善恶之外的公正道义
2007-01-09 14:42:03 | 来源:人民网 | 作者:毕诗成
  最高人民法院1月7日在部署2007年人民法院工作时提出,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将“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1月8日《新京报》)

  长期以来,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如果施害方没有执行能力,受害人虽然可以得到法律“公正的裁决”,却无法从“公正”中获得他们在被告人犯罪中被剥夺掉的创造幸福的能力。

  例子比比皆是。就在一周前,杀害11个人的邱兴华案尘埃落定,媒体在梳理案件时提出了一个问题:同样是受害者,邱家人因为“名人效应”得到五六千元的社会捐款,而同样处于社会底层的11个被害者家庭,却没有得到任何赔偿。邱兴华曾在法庭上说:“我愿意赔,但我没钱。”而被害者家属也知道邱兴华无力赔偿,他们只能通过诉讼做一次无望的努力。结果果然如此,邱兴华被判了死刑,却没有涉及赔偿的问题。从去年9月份,被害者家属就一次次把求助信送到镇政府、民政部门等单位,希望能得到救助,但到目前也没有任何结果。

  当附带民事诉讼与政府协调的随意性都无法令被害人获得相应补偿的时候,“一声枪响”可以令案子终结,但法律的正义却更多地存活于逻辑上的“道义”当中,难以为弱势者所亲身感受。

  这个比例是多少呢?看到一个不完全的统计,有高达七成的被害人是无法从被告人方得到赔偿的。即便在北京,有人曾对某中级法院审结的614起刑事案件作调查,结果是无法得到赔偿的(包括政府协调)达到四成。

  目前来看,推行“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将在司法判决之外,为国家的长治久安注入一股无形的强心力。但“最后救助”的重要性,决定了这项工作尚不宜由地方法院“包办”的方式,通过国家财政来按比例划拨,而需要通过可靠的基金组织、独立的账户、公开的运作与统一的管理,来维护这救助体系的公平性,也维护社会力量捐款的公信心。 (原载:《南京晨报》)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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