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10元被罚1万 黑车司机强词夺理被驳
2007-01-08 16:00:35
中国法院网讯 (李品才) 潘某因非法营运收费10元,而被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处以1万元的罚款,潘某不服诉至法院。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终审判决。
2006年8月11日,潘某在无营运证的情况下,驾驶一小型车辆载两名乘客到南汇交通实业总公司,途中两名乘客与潘某谈妥车费为人民币10元。当车辆行驶到目的地时,被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并扣押了潘某驾驶的车辆。8月底,市交通执法总队认定潘某无营运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业务,依据有关规定,对潘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潘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赔偿其经济损失1万元。
潘某认为,市交通执法总队扣押其车辆的证据不足,缺少事实与法律依据。
但据法院调查,由于潘某不配合市交通执法总队的执法行为,且拒绝在有关文书上签名,致使市交通执法总队无法及时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与凭证。市交通执法总队在知道潘某的身份情况后,就立即送达了有关法律文书和扣押凭证,因此市交通执法总队的执法程序并无不当。
法院认为,根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规定,市交通执法总队有权对上海市出租汽车客运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市交通执法总队所作行政处罚合法,潘某要求经济赔偿无法律依据,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2006年8月11日,潘某在无营运证的情况下,驾驶一小型车辆载两名乘客到南汇交通实业总公司,途中两名乘客与潘某谈妥车费为人民币10元。当车辆行驶到目的地时,被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并扣押了潘某驾驶的车辆。8月底,市交通执法总队认定潘某无营运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业务,依据有关规定,对潘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潘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赔偿其经济损失1万元。
潘某认为,市交通执法总队扣押其车辆的证据不足,缺少事实与法律依据。
但据法院调查,由于潘某不配合市交通执法总队的执法行为,且拒绝在有关文书上签名,致使市交通执法总队无法及时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与凭证。市交通执法总队在知道潘某的身份情况后,就立即送达了有关法律文书和扣押凭证,因此市交通执法总队的执法程序并无不当。
法院认为,根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规定,市交通执法总队有权对上海市出租汽车客运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市交通执法总队所作行政处罚合法,潘某要求经济赔偿无法律依据,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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