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税务违法行为并非源于举报
北京一公司经理要求兑现举报奖励被驳回
2006-12-16 10:42:28
中国法院网讯 (郭京霞) 北京一公司经理以税务机关查处税务违法行为是源于其举报为由,要求税务机关出具举报证明及兑现举报奖励。记者今日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案已经终审宣判。一中院以税务机关查处税务违法行为并非源于罗向阳的举报为由,最终判决驳回了罗向阳要求税务机关兑现举报奖励、开具举报证明的诉讼请求。
罗向阳原系北京特得科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与北京市芒特技术公司之间存在业务往来。2000年7月31日,特得公司向芒特公司开具五张增值税发票,五张发票均存在特得公司保留的存根联、记帐联与芒特公司领取的发票联与抵扣联不一致的情形:存根联、记帐联金额、税额小于发票联、抵扣联金额、税额,即存在“大头小尾”情况。
2002年3月21日,石景山国税局在对芒特公司进行税务检查过程中,委托海淀国税局对于由特得公司向芒特公司开具的两张增值税发票进行协查。海淀国税局在协查过程中,于2002年3月27日,对当时担任特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罗向阳进行了询问,罗向阳承认了前述五张增值税发票的违法事实。后海淀国税局向石景山国税局反馈了协查结果,并委托石景山国税局对上述五张增值税发票进行协查。石景山国税局亦将协查结果反馈海淀国税局。此后,石景山国税局对芒特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理,海淀国税局对特得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理。
罗向阳认为,税务机关对芒特公司税务违法行为的查处是源于其举报,因此,分别向石景山国税局和海淀国税局申请出具举报证明及履行兑现举报奖励的职责。石景山国税局和海淀国税局收到上述申请后,认为不存在罗向阳举报税务违法案件的事实,遂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并送达给罗向阳。
罗向阳认为,石景山国税局和海淀国税局不予兑现举报奖励、不给其出具举报证明的行为,系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石景山国税局和海淀国税局履行向罗向阳兑现举报奖金,以及在一定期限内出具芒特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由罗向阳举报的证明的职责。
一中院认为,石景山国税局和海淀国税局依法负有对本辖区内经举报查证属实,并予以查处的税务违法案件的举报人履行举报奖励的职责。由于对芒特公司税务违法行为的查处并非源于罗向阳的举报,因此,并不存在税务机关应对罗向阳兑现举报奖金,以及出具罗向阳为芒特公司税收违法行为举报人的证明的问题。最终,一中院判决驳回了罗向阳的全部诉讼请求。
罗向阳原系北京特得科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与北京市芒特技术公司之间存在业务往来。2000年7月31日,特得公司向芒特公司开具五张增值税发票,五张发票均存在特得公司保留的存根联、记帐联与芒特公司领取的发票联与抵扣联不一致的情形:存根联、记帐联金额、税额小于发票联、抵扣联金额、税额,即存在“大头小尾”情况。
2002年3月21日,石景山国税局在对芒特公司进行税务检查过程中,委托海淀国税局对于由特得公司向芒特公司开具的两张增值税发票进行协查。海淀国税局在协查过程中,于2002年3月27日,对当时担任特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罗向阳进行了询问,罗向阳承认了前述五张增值税发票的违法事实。后海淀国税局向石景山国税局反馈了协查结果,并委托石景山国税局对上述五张增值税发票进行协查。石景山国税局亦将协查结果反馈海淀国税局。此后,石景山国税局对芒特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理,海淀国税局对特得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理。
罗向阳认为,税务机关对芒特公司税务违法行为的查处是源于其举报,因此,分别向石景山国税局和海淀国税局申请出具举报证明及履行兑现举报奖励的职责。石景山国税局和海淀国税局收到上述申请后,认为不存在罗向阳举报税务违法案件的事实,遂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并送达给罗向阳。
罗向阳认为,石景山国税局和海淀国税局不予兑现举报奖励、不给其出具举报证明的行为,系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石景山国税局和海淀国税局履行向罗向阳兑现举报奖金,以及在一定期限内出具芒特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由罗向阳举报的证明的职责。
一中院认为,石景山国税局和海淀国税局依法负有对本辖区内经举报查证属实,并予以查处的税务违法案件的举报人履行举报奖励的职责。由于对芒特公司税务违法行为的查处并非源于罗向阳的举报,因此,并不存在税务机关应对罗向阳兑现举报奖金,以及出具罗向阳为芒特公司税收违法行为举报人的证明的问题。最终,一中院判决驳回了罗向阳的全部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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