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奇饲料原是伪劣产品 单位受罚厂长坐牢
2006-12-12 10:10:35
中国法院网讯 (胡庆元) 日前,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绵阳市铁龙饲料厂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该厂法定代表人杨从桂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的一审判决。
2005年1月4日、3月14日,铁龙饲料厂(系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杨从桂与宜宾县观音镇、古罗镇个体户宁世方、蒋和玺、彭国平签订了铁龙饲料厂专销合同,称铁龙系列浓缩饲料每100斤饲料可催肥50—90斤重量的猪,由宁世方、蒋和玺、彭国平分别为宜宾县观音、隆兴,祝店、徐家,沙沟推销铁龙浓缩系列产品的专销员,在规定范围内专销铁龙系列浓缩饲料,厂方保证质量合格。杨从桂安排本厂职工李云辉到蒋和玺养猪场作为厂方专门技术指导,同年3月授权本厂委派到宜宾片区的销售经理李生川以铁龙饲料厂的名义与古罗镇个体户蒋和玺签订饲养肥猪300头协议,协议规定:由绵阳市铁龙饲料厂提供大、小装浓缩饲料精品配方饲养。自2005年1月至7月,宁、蒋、彭多次从铁龙饲料厂购进总计价款110350元的好铁龙、天下响、T1008、T2008、多又好、恭禧铁龙等系列浓缩饲料销售和自用。
后县畜牧局接到举报并从蒋和玺等处抽样送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成都)和宜宾市质检所检验,该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的标准,宁世方、蒋和玺、彭国平所销售、自用的铁龙系列浓缩饲料均为不合产品。案发后,公安机关查封了蒋和玺、宁世方未销售的不合格铁龙系列浓缩饲料价值56489元。
法院审理认为,铁龙饲料厂为牟取非法利益,将不合格的铁龙系列浓缩饲料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往宜宾县观音镇、古罗镇,再由其专销员宁世方、蒋和玺、彭国平销售给部分养殖户和自用,其行为构成单位销售伪劣产品罪;杨从桂在单位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中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5年1月4日、3月14日,铁龙饲料厂(系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杨从桂与宜宾县观音镇、古罗镇个体户宁世方、蒋和玺、彭国平签订了铁龙饲料厂专销合同,称铁龙系列浓缩饲料每100斤饲料可催肥50—90斤重量的猪,由宁世方、蒋和玺、彭国平分别为宜宾县观音、隆兴,祝店、徐家,沙沟推销铁龙浓缩系列产品的专销员,在规定范围内专销铁龙系列浓缩饲料,厂方保证质量合格。杨从桂安排本厂职工李云辉到蒋和玺养猪场作为厂方专门技术指导,同年3月授权本厂委派到宜宾片区的销售经理李生川以铁龙饲料厂的名义与古罗镇个体户蒋和玺签订饲养肥猪300头协议,协议规定:由绵阳市铁龙饲料厂提供大、小装浓缩饲料精品配方饲养。自2005年1月至7月,宁、蒋、彭多次从铁龙饲料厂购进总计价款110350元的好铁龙、天下响、T1008、T2008、多又好、恭禧铁龙等系列浓缩饲料销售和自用。
后县畜牧局接到举报并从蒋和玺等处抽样送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成都)和宜宾市质检所检验,该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的标准,宁世方、蒋和玺、彭国平所销售、自用的铁龙系列浓缩饲料均为不合产品。案发后,公安机关查封了蒋和玺、宁世方未销售的不合格铁龙系列浓缩饲料价值56489元。
法院审理认为,铁龙饲料厂为牟取非法利益,将不合格的铁龙系列浓缩饲料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往宜宾县观音镇、古罗镇,再由其专销员宁世方、蒋和玺、彭国平销售给部分养殖户和自用,其行为构成单位销售伪劣产品罪;杨从桂在单位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中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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