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倒黄土遭罚款 车主状告村委会
2006-12-04 16:26:15
     中国法院网讯 (王悦)  因雇佣的货车司机乱倒黄土,徐先生被村委会勒令交纳了1万元的环境损害赔偿款。但徐先生认为村委会在擅自收取“罚款”,便起诉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定村委会的行为合理,没有支持徐先生的诉请。

  2005年8月1日凌晨,徐先生雇佣的司机开着货车将黄土倒在丰台区太子峪村村外山沟里,当时就被村里联防队员发现,货车被扣留。徐先生说,2005年8月1日下午,他向太子峪村委会交纳了“罚款”1万元后,才将车取回。事后,徐先生认为,太子峪村委会没有任何法定和约定事由,擅自收取“罚款”,属于不当得利。因此,他起诉到法院,要求太子峪村委会返还该款,并给付利息252元。

  而作为被告,太子峪村委会称,该1万元并非罚款,而是支付的环境损害赔偿款,不属于不当得利。因此不同意返还。

  庭审中,徐先生向法院提交了2005年12月他与太子峪村委会的通话录音作为证据。在通话记录里,太子峪村委会并没有承认1万元是罚款,且徐先生自己陈述,村长曾说此1万元村里并没有得到,而是给清理黄土的工人了。太子峪村委会向法院提交了其支付清运费1万元的单据。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录音来看,太子峪村委会并没有认可徐先生交纳的1万元系“罚款”,且太子峪村曾对徐先生讲此款已支付给清运黄土的工人了,因此,该1万元并不能认定为“罚款”。徐先生作为车辆司机的雇主,在司机将黄土倒在太子峪村内时,其支付清运费尚属合理。因此,太子峪村委会取得1万元,并非没有法律依据。徐先生认为此款系不当得利,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其要求返还1万元并支付利息的诉求,法院予以驳回。
责任编辑:李金红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