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哥被罚200元状告交通支队 庭上激辩
2006-12-04 15:14:09
中国法院网讯 (滕晓丽) 今天,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大法庭内,近200人旁听了出租司机杨先生告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中关村队(以下简称中关村支队)的民告官官司。
今年49岁的原告杨先生是北京北汽九龙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名出租车司机,据他自己说,他已经拥有了20年的驾龄,今天他是一个人来参加这次庭审的。而被告席上则有两名民警参加了此次庭审。
2006年7月25日11时许,原告杨先生驾驶京BF6213号出租车在三元西桥辅路由东向西行驶时被拍照,并以“违规进入非机动道人行道行驶”为由处200元罚款。原告认为该处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撤消该处罚决定。
被告辩称,7月25日11时11分许,原告杨某驾驶京BF6213小客车行至朝阳区三元西桥时,因存在违规进入非机动车道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被民警摄像取证。8月16日,杨某到被告中关村支队执法站接受处理,并作出处罚200元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被告认为,其对杨先生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故要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庭上,被告中关村支队还当庭播放了当天民警拍摄的录像资料,但非常简短,只有2、3秒钟,画面上能看出原告杨某驾驶的京BF6313号出租汽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但看不清路面上的线,据说是因为当天下了雨,所以无法看清。对此,原告当庭出示了事发后他自己到事发地拍摄的4张照片和3段视频资料,用来证明当时他的车的行驶位置并未违反交通规则。
庭审现场,原告与被告利用大量的各项法规条款进行辩论。原告提出,交通法规规定,白色虚实线表示实线一侧禁止车辆越线、超车或向右转弯,而虚线一侧是可以越线、超车或向右转弯的,所以他并入非机动车道是合法的。对此,被告则提出,车辆由虚实线驶进非机动车道的前提是:1、在非机动车道一侧有停车位。2、有公共汽车站或出租车站。3、是非机动车道一侧有出入口。4、紧急避险。5、有警察指挥。即必需是有以上五种情况中的任意一种才可以驶入非机动车道,即使原告是由白色虚实线驶入非机动车道的,但并不表示车辆可以长时间占用非机动车道。而原告则提出,被告提供的视频资料只有3、4秒,根本无法证明他是否长时间占用了非机动车道,他还说:“我当时也忘了我的车是要上人还是下人,时间太长了,记不清了。”“但警方说我长时间占道是没有根据的。”
在双方充分发表意见后,法官宣布休庭,并宣布下次开庭时间将另行通知。
今年49岁的原告杨先生是北京北汽九龙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名出租车司机,据他自己说,他已经拥有了20年的驾龄,今天他是一个人来参加这次庭审的。而被告席上则有两名民警参加了此次庭审。
2006年7月25日11时许,原告杨先生驾驶京BF6213号出租车在三元西桥辅路由东向西行驶时被拍照,并以“违规进入非机动道人行道行驶”为由处200元罚款。原告认为该处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撤消该处罚决定。
被告辩称,7月25日11时11分许,原告杨某驾驶京BF6213小客车行至朝阳区三元西桥时,因存在违规进入非机动车道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被民警摄像取证。8月16日,杨某到被告中关村支队执法站接受处理,并作出处罚200元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被告认为,其对杨先生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故要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庭上,被告中关村支队还当庭播放了当天民警拍摄的录像资料,但非常简短,只有2、3秒钟,画面上能看出原告杨某驾驶的京BF6313号出租汽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但看不清路面上的线,据说是因为当天下了雨,所以无法看清。对此,原告当庭出示了事发后他自己到事发地拍摄的4张照片和3段视频资料,用来证明当时他的车的行驶位置并未违反交通规则。
庭审现场,原告与被告利用大量的各项法规条款进行辩论。原告提出,交通法规规定,白色虚实线表示实线一侧禁止车辆越线、超车或向右转弯,而虚线一侧是可以越线、超车或向右转弯的,所以他并入非机动车道是合法的。对此,被告则提出,车辆由虚实线驶进非机动车道的前提是:1、在非机动车道一侧有停车位。2、有公共汽车站或出租车站。3、是非机动车道一侧有出入口。4、紧急避险。5、有警察指挥。即必需是有以上五种情况中的任意一种才可以驶入非机动车道,即使原告是由白色虚实线驶入非机动车道的,但并不表示车辆可以长时间占用非机动车道。而原告则提出,被告提供的视频资料只有3、4秒,根本无法证明他是否长时间占用了非机动车道,他还说:“我当时也忘了我的车是要上人还是下人,时间太长了,记不清了。”“但警方说我长时间占道是没有根据的。”
在双方充分发表意见后,法官宣布休庭,并宣布下次开庭时间将另行通知。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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