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劲松十大理由状告铁道部春运涨价案败诉
2006-12-01 17:05:16
听到判决结果郝劲松有点郁闷
     中国法院网讯 (王文波) 

12月1日下午4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郝劲松状告铁道部春运涨价程序违法一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了郝劲松的全部诉讼请求。

    10月11日,在法庭上,郝劲松一口气列举了状告铁道部的十大理由。郝劲松称,2006年1月21日其购买当日从北京南站驶往石景山南的7095次列车车票一张,发现票价由以前的1.5元上涨到2元,涨幅高达33%。他后来得知,票价上涨是依据铁道部发布的《关于2006年春运部分旅客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春运通知》)。郝劲松认为,根据我国法律,铁道部在调整列车票价时做出的上述《春运通知》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同时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召开价格听证会。而铁道部并没有按照这些规定办理,属于程序上违法。

    郝劲松还诉称:春运期间,火车上严重超员,人满为患,铁路整体服务质量比平时大幅度下降。在这样的情况下,火车票价还要上涨15%-30%的高度,这显失公平。铁道部的春运涨价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三部法律的公平原则。

    基于上述理由,郝劲松请求法院判决认定铁道部《春运通知》在程序上违法,并判令铁道部赔偿其经济损失0.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中的《春运通知》是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计委关于公布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执行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所作的。《方案》决定了春运期间部分列车票价实行上浮和下浮,并就浮动范围和幅度等进行了设定。铁道部作出的《春运通知》,并不具有价格制定的性质,仅是对《方案》相关内容的进一步明确,因此《春运通知》不需要履行批准及听证程序。由于《春运通知》尚未被确认违法,因此郝劲松要求铁道部赔偿人民币0.5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郝劲松接到判决后表示要上诉。

责任编辑:陈思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