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乐安公安局违法处罚上访人被判赔礼赔钱
2006-11-22 13:55:42
中国法院网讯 (喻素红 胡伟) 近日,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姜某不服乐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判决乐安县公安局赔偿姜某被拘留十五日的赔偿金1099.50元,并在姜某居住的居民委员会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驳回了姜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05年9月,姜某因其子毕业后未分配工作一事到北京中南海新华门上访。同年10月1日至2日,姜某携带上访材料到天安门广场,被天安门分局治安大队审查,后交乐安县驻京工作组乐安县政府将姜某接回。乐安县公安局对姜某上访期间的行为进行了审查,认为姜某到非上访场所上访,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遂作出对姜某拘留十五日的治安行政处罚决定。姜某不服,申请复议,被维持,遂向乐安县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乐安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决定及赔偿其损失1.5万元。
乐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乐安县公安局对姜某拟作出行政处罚时,未依法先告知后处罚,剥夺了姜某陈述申辩的权利。故以乐安县公安局作出的处罚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了乐安县公安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据此,法院认为乐安县公安局对姜某的公安行政处罚的违法性已经法院以程序违法判决确认,姜某有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判决乐安县公安局赔偿姜某被拘留十五日的赔偿金1099.50元,驳回了姜某要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及精神损失费等诉讼请求。
姜某不服,向抚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乐安县公安局的违法行政行为,给姜某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乐安县公安局应在影响的范围内给姜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姜某提出的精神损失费等赔偿请求,因国家赔偿法无明文规定,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市中院作出判决,除维持乐安县法院原判决外,另判决乐安县公安局在姜某居住的居民委员会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005年9月,姜某因其子毕业后未分配工作一事到北京中南海新华门上访。同年10月1日至2日,姜某携带上访材料到天安门广场,被天安门分局治安大队审查,后交乐安县驻京工作组乐安县政府将姜某接回。乐安县公安局对姜某上访期间的行为进行了审查,认为姜某到非上访场所上访,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遂作出对姜某拘留十五日的治安行政处罚决定。姜某不服,申请复议,被维持,遂向乐安县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乐安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决定及赔偿其损失1.5万元。
乐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乐安县公安局对姜某拟作出行政处罚时,未依法先告知后处罚,剥夺了姜某陈述申辩的权利。故以乐安县公安局作出的处罚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了乐安县公安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据此,法院认为乐安县公安局对姜某的公安行政处罚的违法性已经法院以程序违法判决确认,姜某有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判决乐安县公安局赔偿姜某被拘留十五日的赔偿金1099.50元,驳回了姜某要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及精神损失费等诉讼请求。
姜某不服,向抚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乐安县公安局的违法行政行为,给姜某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乐安县公安局应在影响的范围内给姜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姜某提出的精神损失费等赔偿请求,因国家赔偿法无明文规定,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市中院作出判决,除维持乐安县法院原判决外,另判决乐安县公安局在姜某居住的居民委员会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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