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郧西建设局批准超高建筑被判违法
2006-11-07 14:22:55
中国法院网讯 (晓理) 日前,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对原告张建新、徐之银诉被告郧西县建设局城市规划行政许可一案公开宣判,判决确认郧西县建设局为第三人顾忠强建房作出的“一书两证”和“施工许可证”违法。
郧西县城关镇居民顾忠强于2003年11月25日,通过企业改制购买本县食品厂位于城关镇春桥村83号的房屋,郧西县国土资源局于同年12月17日为其颁发98.86m2的土地使用权证书。2004年12月2日,郧西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县建设局关于城区旧城改造等6个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顾忠强购买的房屋位置属城西北片区,城西北片区建设规划为“周边式连体建筑,控制高度为4层,平行布置的山墙与山墙之间没有规划预留间距”。
2006年3月5日,顾忠强拆除旧房向郧西县建设局申请办理兴建房屋的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同年4月8日,顾忠强向建设局提交了选址意见书申请,同日建设局向顾忠强颁发了西建字第045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拟选建设规模为780m2/陆层。同年4月2日,建设局单位建房评审小组评定顾忠强拟建房屋建筑控制高度为13.5米,层数为4层,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该规划设计。同年6月21日, 顾忠强向建设局提交了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并提供了土地出让合同,同日,建设局向顾忠强颁发了(045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用地面积为130m2,并规划设计平面图,设计号为2006-38,规划建筑控制高度13.5米,建筑层数为4层。
7月4日,郧西县城乡建设规划室作出顾忠强、郑荣平、余永平建房规划设计情况说明,将顾忠强兴建房屋原规划的4层调整为6层。7月12日,顾忠强向建设局提交了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申请书,同日,建设局向顾忠强颁发了(2006)05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建设规模780m2/陆层,将顾忠强和余永平的建房统一设计一个平面图。7月13日,顾忠强向建设局提交办理施工许可证申请书,并提交了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私宅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1份。7月14日,建设局向顾忠强颁发了西建开许字2006第037号开工许可证。
顾忠强施工建房时,原告张建新、徐之银以顾忠强新建房屋影响其房屋通风、采光,且新建房屋与其房屋的间距不符合《湖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参数要求,许可顾忠强建房行为不合法为由,于2006年7月31日向郧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建设局为顾忠强颁发的“一书两证”及“开工许可证”。
在诉讼中,郧西县建设局于2006年10月18日自行撤销了为顾忠强颁发的西建字第045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045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06)05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西建开许字2006第037号开工许可证,并通知了二原告,但二原告不申请撤诉,坚持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郧西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城市规划区内兴建房屋和其他设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所规定的城市规划要求,服从规划管理。“郧西县城总体规划(2000—2020修编)”和“旧城改造片西北04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湖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并结合郧西县城旧城改造的客观实际制定的城市规划,且经过批准公布实施,属合法有效的城市规划。郧西县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郧西县城总体规划(2000—2020修编),旧城改造片西北片04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在为顾忠强兴建房屋作出规划许可过程中,违反“旧城改造西北片04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高度为4层”规定,擅自许可顾忠强兴建6层房屋的行为,属违法行政。
同时,建设局内设评审小组评定顾忠强建房控制高度为13.5米,层数为4层,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但被告在为顾忠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开工许可证时,将规模调整为780m2/陆层,该许可既未经评审小组评审,也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属程序违法。虽然建设局内设的县城乡建设规划室对顾忠强建房作出了调整楼层的说明,但该规划说明违反了县政府批准实施的“旧城改造片区西北片04街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作出的规划许可依法应予撤销。二原告诉称建设局为顾忠强颁发行政许可行为不合法的主张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虽然建设局自行撤销了为顾忠强作出的行政许可,但其为顾忠强颁发行政许可的行为违法,应予确认。
郧西县城关镇居民顾忠强于2003年11月25日,通过企业改制购买本县食品厂位于城关镇春桥村83号的房屋,郧西县国土资源局于同年12月17日为其颁发98.86m2的土地使用权证书。2004年12月2日,郧西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县建设局关于城区旧城改造等6个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顾忠强购买的房屋位置属城西北片区,城西北片区建设规划为“周边式连体建筑,控制高度为4层,平行布置的山墙与山墙之间没有规划预留间距”。
2006年3月5日,顾忠强拆除旧房向郧西县建设局申请办理兴建房屋的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同年4月8日,顾忠强向建设局提交了选址意见书申请,同日建设局向顾忠强颁发了西建字第045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拟选建设规模为780m2/陆层。同年4月2日,建设局单位建房评审小组评定顾忠强拟建房屋建筑控制高度为13.5米,层数为4层,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该规划设计。同年6月21日, 顾忠强向建设局提交了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并提供了土地出让合同,同日,建设局向顾忠强颁发了(045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用地面积为130m2,并规划设计平面图,设计号为2006-38,规划建筑控制高度13.5米,建筑层数为4层。
7月4日,郧西县城乡建设规划室作出顾忠强、郑荣平、余永平建房规划设计情况说明,将顾忠强兴建房屋原规划的4层调整为6层。7月12日,顾忠强向建设局提交了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申请书,同日,建设局向顾忠强颁发了(2006)05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建设规模780m2/陆层,将顾忠强和余永平的建房统一设计一个平面图。7月13日,顾忠强向建设局提交办理施工许可证申请书,并提交了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私宅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1份。7月14日,建设局向顾忠强颁发了西建开许字2006第037号开工许可证。
顾忠强施工建房时,原告张建新、徐之银以顾忠强新建房屋影响其房屋通风、采光,且新建房屋与其房屋的间距不符合《湖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参数要求,许可顾忠强建房行为不合法为由,于2006年7月31日向郧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建设局为顾忠强颁发的“一书两证”及“开工许可证”。
在诉讼中,郧西县建设局于2006年10月18日自行撤销了为顾忠强颁发的西建字第045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045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06)05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西建开许字2006第037号开工许可证,并通知了二原告,但二原告不申请撤诉,坚持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郧西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城市规划区内兴建房屋和其他设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所规定的城市规划要求,服从规划管理。“郧西县城总体规划(2000—2020修编)”和“旧城改造片西北04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湖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并结合郧西县城旧城改造的客观实际制定的城市规划,且经过批准公布实施,属合法有效的城市规划。郧西县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郧西县城总体规划(2000—2020修编),旧城改造片西北片04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在为顾忠强兴建房屋作出规划许可过程中,违反“旧城改造西北片04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高度为4层”规定,擅自许可顾忠强兴建6层房屋的行为,属违法行政。
同时,建设局内设评审小组评定顾忠强建房控制高度为13.5米,层数为4层,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但被告在为顾忠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开工许可证时,将规模调整为780m2/陆层,该许可既未经评审小组评审,也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属程序违法。虽然建设局内设的县城乡建设规划室对顾忠强建房作出了调整楼层的说明,但该规划说明违反了县政府批准实施的“旧城改造片区西北片04街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作出的规划许可依法应予撤销。二原告诉称建设局为顾忠强颁发行政许可行为不合法的主张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虽然建设局自行撤销了为顾忠强作出的行政许可,但其为顾忠强颁发行政许可的行为违法,应予确认。
责任编辑:李金红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