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管人员违法扣车打伤车主被判赔偿40万
2006-09-26 14:05:54
中国法院网讯 (杜立钧) 被告英山县某行政机关在执法中扣押原告摩托车却未开具暂扣凭证,原告在索要摩托车时与交管站干部发生争吵,继而双方发生厮打,原告可某的头部被钝器打伤。日前,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再审判决,被告英山县某行政机关扣车的行政强制措施和打伤原告行为违法,赔偿原告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40.57万余元。这起历时4年多的行政纠纷终于划上句号。国庆前夕,湖北省英山县某行政单位通过法院向行政相对人可某赔偿首期款项3.1万元。
原审原告可某,男,1957年出生,英山县金铺镇某村4组农民。2002年1月12日可某驾驶鄂L7183号大阳摩托车,途经孔坊乡四顾墩村路段时,被某镇交管站执法人员拦载,并将摩托车扣押至交管站院内,未开具暂扣凭证。
当晚8时许,可某和其弟可某某及弟媳徐某某一同到该镇交管站,索要摩托车,与交管站干部发生争吵,继而双方发生厮打,原告可某的头部被钝器打伤,头左顶部、右颞顶部、右手中指均受伤出血,交管站两名干部职工面部等处受伤(经鉴定均为轻微伤),原告可某当即送往金铺卫生院住院治疗。后来,原告又在英山县人民医院、湖北省医学院附一医院精神科红山精神病监治站等地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共计2.2万元,并遗留下神经症、延迟性心因性情绪障碍等症状。
为此,原告可某、被告某行政机关就可某的伤情、医疗费用等情况,相互质疑,纷纷向县、市、省医疗机构、鉴定机构申请作了九次鉴定,最终由湖北人民医院司法精神疾病鉴定组作出鄂人医精鉴字第12191号鉴定报告书,结论为:1、医学鉴定:(1)创伤应激障碍(与当时的脑外伤有间接因果关系);(2)颈椎病(与脑外伤无关);2、法学结论,目前丧失劳动能力,建议进一步治疗。
英山县人民法院审监庭依据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另行组成合议庭,两次公开开庭,查明相关事实,并提交本院审委会讨论,依据《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最高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作出如上判决。
原审原告可某,男,1957年出生,英山县金铺镇某村4组农民。2002年1月12日可某驾驶鄂L7183号大阳摩托车,途经孔坊乡四顾墩村路段时,被某镇交管站执法人员拦载,并将摩托车扣押至交管站院内,未开具暂扣凭证。
当晚8时许,可某和其弟可某某及弟媳徐某某一同到该镇交管站,索要摩托车,与交管站干部发生争吵,继而双方发生厮打,原告可某的头部被钝器打伤,头左顶部、右颞顶部、右手中指均受伤出血,交管站两名干部职工面部等处受伤(经鉴定均为轻微伤),原告可某当即送往金铺卫生院住院治疗。后来,原告又在英山县人民医院、湖北省医学院附一医院精神科红山精神病监治站等地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共计2.2万元,并遗留下神经症、延迟性心因性情绪障碍等症状。
为此,原告可某、被告某行政机关就可某的伤情、医疗费用等情况,相互质疑,纷纷向县、市、省医疗机构、鉴定机构申请作了九次鉴定,最终由湖北人民医院司法精神疾病鉴定组作出鄂人医精鉴字第12191号鉴定报告书,结论为:1、医学鉴定:(1)创伤应激障碍(与当时的脑外伤有间接因果关系);(2)颈椎病(与脑外伤无关);2、法学结论,目前丧失劳动能力,建议进一步治疗。
英山县人民法院审监庭依据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另行组成合议庭,两次公开开庭,查明相关事实,并提交本院审委会讨论,依据《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最高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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