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吨工业盐卖作食盐 企业不服吊照处罚
无锡中院审结首例涉盐务管理行政诉讼案,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2006-09-25 14:31:50
中国法院网讯 (赵卫民 陈其生) 非法销售工业盐200多吨,致使大量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日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省首例涉盐务管理行政诉讼案,依法维持了一审法院作出的“维持宜兴工商局依法吊销宜兴南盛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
2005年9月,宜兴盐务管理局向宜兴工商局举报宜兴南盛公司超范围经营工业盐的问题。此后,宜兴工商局查明该公司多次将工业盐销售给非工业盐使用单位和个人。从2004年8月到12月,该公司先后将非法经营的200多吨工业盐销售给常州某物资公司、不法盐商周某某和朱某某,并使大量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对消费者的人身健康造成了严重损害。
2005年12月,宜兴工商局向南盛公司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该公司所享有的听证权利及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在同月举行的听证会上,南盛公司对其非法经营的200多吨工业盐的事实没有异议。听证结束后,宜兴工商局根据查明的事实,以南盛公司超经营范围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吊销该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南盛公司对该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南盛公司没有从事盐(含工业盐)的批发经营资格,仍多次将工业盐销售给非终端用户,这一行为已构成批发经营,超越了该公司被核准的工业盐零售经营范围。由于批发经营工业用盐数量巨大,情节严重,宜兴工商局对该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审法院依法维持了这一行政处罚决定。南盛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盛公司上诉称宜兴工商局没有实施处罚事先告知,并对该案查处没有进行领导集体讨论,属于程序严重违法,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宜兴工商局答辩称该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已履行了告知义务并在立案查处过程中,经过了局领导多次集体商议,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局领导集体的意见;在法律、法规的适用上,南盛公司从事工业盐批发经营数额巨大,属于情节严重,请求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无锡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将吊销其营业执照。宜兴工商局对公司超范围经营行为负有管理职责。《盐业管理条例》规定“盐的批发业务,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南盛公司经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在核准登记的经营工业盐零售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因此,南盛公司不具有从事盐(含工业盐)的批发经营的资格。而南盛公司仍多次将工业盐销售给非终端用户,其行为已构成批发经营,超越其被核准的工业盐零售经营范围,并且间接导致大量工业用盐流入食用盐市场。据此,该院依法维持了原判。
2005年9月,宜兴盐务管理局向宜兴工商局举报宜兴南盛公司超范围经营工业盐的问题。此后,宜兴工商局查明该公司多次将工业盐销售给非工业盐使用单位和个人。从2004年8月到12月,该公司先后将非法经营的200多吨工业盐销售给常州某物资公司、不法盐商周某某和朱某某,并使大量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对消费者的人身健康造成了严重损害。
2005年12月,宜兴工商局向南盛公司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该公司所享有的听证权利及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在同月举行的听证会上,南盛公司对其非法经营的200多吨工业盐的事实没有异议。听证结束后,宜兴工商局根据查明的事实,以南盛公司超经营范围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吊销该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南盛公司对该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南盛公司没有从事盐(含工业盐)的批发经营资格,仍多次将工业盐销售给非终端用户,这一行为已构成批发经营,超越了该公司被核准的工业盐零售经营范围。由于批发经营工业用盐数量巨大,情节严重,宜兴工商局对该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审法院依法维持了这一行政处罚决定。南盛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盛公司上诉称宜兴工商局没有实施处罚事先告知,并对该案查处没有进行领导集体讨论,属于程序严重违法,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宜兴工商局答辩称该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已履行了告知义务并在立案查处过程中,经过了局领导多次集体商议,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局领导集体的意见;在法律、法规的适用上,南盛公司从事工业盐批发经营数额巨大,属于情节严重,请求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无锡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将吊销其营业执照。宜兴工商局对公司超范围经营行为负有管理职责。《盐业管理条例》规定“盐的批发业务,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南盛公司经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在核准登记的经营工业盐零售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因此,南盛公司不具有从事盐(含工业盐)的批发经营的资格。而南盛公司仍多次将工业盐销售给非终端用户,其行为已构成批发经营,超越其被核准的工业盐零售经营范围,并且间接导致大量工业用盐流入食用盐市场。据此,该院依法维持了原判。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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