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处罚程序违法 上海管委会决定被撤销
2006-09-22 13:40:04
     中国法院网讯 (蔡波 井飞雪)  9月19日,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行政诉讼案,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因处罚程序违法,被法院一审撤销了其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

  原告魏永超为安徽蒙城县人,外出在上海打工。2006年4月17日上午,上海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会同上海市闵行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在联合执法时,认为遭到魏永超的拦截,并认定魏永超强行开启车窗,拉扯执法人员甘某某并殴打甘某某及王某致伤。当日,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以原告魏永超寻衅滋事立案侦查,并作出闵公拘字(2006)1098号拘留决定,对原告执行刑事拘留。5月22日原告被释放,5月15日被告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2006)沪劳委(审)字第3472号劳动教养决定,决定对犯有寻衅滋事行为的魏永超收容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5月29日,被告向原告送达了该劳动教养决定。原告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蒙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为劳动教养管理机构,办理劳动教养案件时,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本案被告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七条“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决定劳动教养,必须经过集体审议,未经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审议,不得对任何人作出劳动教养的决定”,且被告所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也没有履行呈报、审核、合议等法定程序,显属程序违法。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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