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违章 申辩遭协警员加倍罚款 海口一市民起诉交警部门
2006-09-21 16:42:48 | 来源:新华社 | 作者:卜云彤
从事律师职务的海口市市民许茹在穿越人行横道一半时人行绿灯转换为红灯,而她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继续通过。海口市交巡警支队交通协警员称她的行为违反了交通法规,并因为她的申辩给予加倍处罚。
许茹认为,这起行政处罚违法,同时对协警员的执法权提出了质疑,对交警部门提起行政诉讼。
许茹在诉状中称,今年5月24日9时许,在海口白龙路与海府一横路的人行横道处,她当时看见交通信号灯显示为绿灯,就从人行横道上穿过马路,走到一半时人行绿灯转换为红灯。她熟知法律,知道根据规定,“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进入人行横道的,可继续通过或在道路中心线等候”。因此她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继续通行。
然而,此时一名协警员走过来,称她的行为违反了交通法规,要罚款10元。许茹申辩了自己的通行依据,并要求该协警员出示工作证。但是,该协警员认为她在狡辩,不但不出示工作证,并以她态度不好为由将罚款加重为20元。许女士当场告诉该协警员的做法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她有权拒交罚款。
没想到这么一说,该协警员发怒了,吹哨子叫来在附近路口蹲守的其他3名协警员,将她团团围住,称不交钱就不放她离开。许茹只好缴纳了20元罚款。许茹说,该协警员给她出具的4张处罚决定书中,只有1张处罚书上列出的依据为“违反89条”。
许茹认为该协警员的行政处罚行为存在4处违法:
一、行政处罚前的调查程序违法。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由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调查事实。而该协警员对她作出的此次行政处罚,仅由1人包办调查与决定处罚工作,《当场处罚决定书》上也只有“陈明进”1人的盖章。
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违法。“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而协警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没有履行这一法定告知义务,且在她要求下仍拒绝履行这一告知义务,侵犯了她作为行政相对人应享有的知情权。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协警员给她出具的4张《处罚决定书》上,均未列出原告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具体依据与地点,违反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规定。
四、因为她行使申辩权利而被加重处罚违法。《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而协警员在她行使申辩权时,却给予她加倍罚款。
于是,许茹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交巡警支队对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归还20元罚款;协警员对其进行的漫骂、侮辱与暴力威胁行为向她公开赔礼道歉。
许茹递交了诉状后,又向法院递交了增加诉讼请求,请求判决确认该案被告委托协警员实施行政处罚违法。
据她所知,实施本案行政处罚的协警员并非被告机关的公务员,而只是被告机关聘请的临时工或合同工。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明确指出:“有的地方、部门聘用合同工、临时工从事执法工作,经费和其他保障条件又不具备,导致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下降,影响政府形象……决定停止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处罚工作。”
今年8月初,龙华区法院就已发出《传票》,通知原被告双方8月16日开庭审理本案。但被告方以代理人出差培训为由,申请延期审理。
9月20日,龙华区法院决定再次开庭,但15分钟过去了,海口市交巡警支队的诉讼代理人始终没有出场。法庭再次宣布择日开庭。主审法官宣布,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许茹认为,这起行政处罚违法,同时对协警员的执法权提出了质疑,对交警部门提起行政诉讼。
许茹在诉状中称,今年5月24日9时许,在海口白龙路与海府一横路的人行横道处,她当时看见交通信号灯显示为绿灯,就从人行横道上穿过马路,走到一半时人行绿灯转换为红灯。她熟知法律,知道根据规定,“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进入人行横道的,可继续通过或在道路中心线等候”。因此她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继续通行。
然而,此时一名协警员走过来,称她的行为违反了交通法规,要罚款10元。许茹申辩了自己的通行依据,并要求该协警员出示工作证。但是,该协警员认为她在狡辩,不但不出示工作证,并以她态度不好为由将罚款加重为20元。许女士当场告诉该协警员的做法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她有权拒交罚款。
没想到这么一说,该协警员发怒了,吹哨子叫来在附近路口蹲守的其他3名协警员,将她团团围住,称不交钱就不放她离开。许茹只好缴纳了20元罚款。许茹说,该协警员给她出具的4张处罚决定书中,只有1张处罚书上列出的依据为“违反89条”。
许茹认为该协警员的行政处罚行为存在4处违法:
一、行政处罚前的调查程序违法。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由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调查事实。而该协警员对她作出的此次行政处罚,仅由1人包办调查与决定处罚工作,《当场处罚决定书》上也只有“陈明进”1人的盖章。
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违法。“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而协警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没有履行这一法定告知义务,且在她要求下仍拒绝履行这一告知义务,侵犯了她作为行政相对人应享有的知情权。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协警员给她出具的4张《处罚决定书》上,均未列出原告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具体依据与地点,违反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规定。
四、因为她行使申辩权利而被加重处罚违法。《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而协警员在她行使申辩权时,却给予她加倍罚款。
于是,许茹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交巡警支队对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归还20元罚款;协警员对其进行的漫骂、侮辱与暴力威胁行为向她公开赔礼道歉。
许茹递交了诉状后,又向法院递交了增加诉讼请求,请求判决确认该案被告委托协警员实施行政处罚违法。
据她所知,实施本案行政处罚的协警员并非被告机关的公务员,而只是被告机关聘请的临时工或合同工。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明确指出:“有的地方、部门聘用合同工、临时工从事执法工作,经费和其他保障条件又不具备,导致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下降,影响政府形象……决定停止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处罚工作。”
今年8月初,龙华区法院就已发出《传票》,通知原被告双方8月16日开庭审理本案。但被告方以代理人出差培训为由,申请延期审理。
9月20日,龙华区法院决定再次开庭,但15分钟过去了,海口市交巡警支队的诉讼代理人始终没有出场。法庭再次宣布择日开庭。主审法官宣布,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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