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局违反程序强拆过期广告牌被撤销
对广告公司请求赔偿损失20万元不予支持
2006-09-14 13:35:3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杜衍庆 戚剑
山东省枣庄市某行政执法局将过期广告牌拆除,被枣庄市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推上被告席。8月7日,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作出判决,行政执法局违反法定程序,强制拆除广告装饰公司广告牌的行为违法。
2002年4月,原告枣庄市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告装饰公司)因经营需要,向枣庄市某城建监察大队(现改为行政执法局)申请,在京福高速公路与枣庄光明西路交叉路口,设立立柱式大型广告牌一处,设立期限从2002年4月1日至2003年4月1 日。广告牌设立后,广告装饰公司按照约定交纳广告费5000元。一年后,广告装饰公司又交纳了2004年度的广告费5000元。
2004年11月8日,枣庄市某建设规划局将此地规划成美食休闲一条街,2006年5月12日,行政执法局在没有给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任何书面手续及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将原告的广告牌拆除。
薛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广告装饰公司向行政执法局申请设立广告牌得到批准且定期交纳了广告费,可充分证明是该广告牌的所有人和使用人,而被告行政执法局作为行政执法部门,本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执法活动,在拆除原告广告牌的执法过程中,却没有书面告知原告应自行拆除,制作相关的笔录,或交待其应享有的权利,应确认其拆除原告广告牌的行为违法。
法院还认为,原告2002年4月申请设置广告牌的拟设期限为一年,至2003年4月视为设置期限届满,而被告行政执法局又收取了原告2004年交纳的广告费5000元,应视为同意原告广告牌使用期限顺延一年。2005年以来,原告既没向被告交纳广告费,又没按规定经过年检,应视为该广告牌属过期广告,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实行年检制度,不按时参加年检和不服从广告管理规定的,户外广告所有者应自行拆除或由执法部门强制拆除。因此,薛城区法院判决行政执法局违反法定程序,强制拆除广告装饰公司广告牌的行为违法,对广告装饰公司请求赔偿损失208355元不予支持。
2002年4月,原告枣庄市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告装饰公司)因经营需要,向枣庄市某城建监察大队(现改为行政执法局)申请,在京福高速公路与枣庄光明西路交叉路口,设立立柱式大型广告牌一处,设立期限从2002年4月1日至2003年4月1 日。广告牌设立后,广告装饰公司按照约定交纳广告费5000元。一年后,广告装饰公司又交纳了2004年度的广告费5000元。
2004年11月8日,枣庄市某建设规划局将此地规划成美食休闲一条街,2006年5月12日,行政执法局在没有给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任何书面手续及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将原告的广告牌拆除。
薛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广告装饰公司向行政执法局申请设立广告牌得到批准且定期交纳了广告费,可充分证明是该广告牌的所有人和使用人,而被告行政执法局作为行政执法部门,本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执法活动,在拆除原告广告牌的执法过程中,却没有书面告知原告应自行拆除,制作相关的笔录,或交待其应享有的权利,应确认其拆除原告广告牌的行为违法。
法院还认为,原告2002年4月申请设置广告牌的拟设期限为一年,至2003年4月视为设置期限届满,而被告行政执法局又收取了原告2004年交纳的广告费5000元,应视为同意原告广告牌使用期限顺延一年。2005年以来,原告既没向被告交纳广告费,又没按规定经过年检,应视为该广告牌属过期广告,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实行年检制度,不按时参加年检和不服从广告管理规定的,户外广告所有者应自行拆除或由执法部门强制拆除。因此,薛城区法院判决行政执法局违反法定程序,强制拆除广告装饰公司广告牌的行为违法,对广告装饰公司请求赔偿损失208355元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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