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不服开除学籍决定状告母校
2006-09-13 14:35:25
中国法院网讯 (梁波 周丹玲) 大学生莫某认为学校将其开除的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将母校广西医科大学告上法庭。9月12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莫某在诉状中称,莫某2004年考入广西医科大学某学院。2006年1月10日,广西医科大学下文对其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该决定认为:1、莫某留宿未成年少女,依据广西医科大学学生管理手册(试行)《广西医科大学学生奖惩条例》有关规定:男女同居或发生不正当性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在宿舍内留宿异性,依此处分。2、莫某随意旷课、迟到及白天蒙头大睡,夜间游荡,酗酒、到卡拉OK唱歌,与他人失窃有关。3、依据学校处分规定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条款,可对莫某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4、依据学校处分规定中“拒不承认错误”、“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屡教不改或第二次受到处分者”的条款,可将莫某开除。
莫某认为:他没有男女同居,也没有发生不正当性行为,学校认定其留宿异性没有事实依据;学校认为其“随意旷课、迟到及白天蒙头大睡,夜间游荡,酗酒、到卡拉OK唱歌,与他人失窃有关”没有证据加以证明;他虽然有一些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但没有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没有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学校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明显过重;他没有拒不承认错误,因为学校捏造事实,没有发生的事情其不可能承认,其没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学校条例两条,也没有屡教不改的行为,学校第二次的处分没有理由。
广西医科大学作出处分决定后,莫某曾先后向广西医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广西教育厅提出申诉,二者均维持了广西医科大学的处分决定。莫某认为学校对其的处分没有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莫某认为其虽然有旷课的行为,但是远没有达到开除学籍的程度,且学校开除其的理由均没有事实依据,应当予以撤销。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莫某在诉状中称,莫某2004年考入广西医科大学某学院。2006年1月10日,广西医科大学下文对其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该决定认为:1、莫某留宿未成年少女,依据广西医科大学学生管理手册(试行)《广西医科大学学生奖惩条例》有关规定:男女同居或发生不正当性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在宿舍内留宿异性,依此处分。2、莫某随意旷课、迟到及白天蒙头大睡,夜间游荡,酗酒、到卡拉OK唱歌,与他人失窃有关。3、依据学校处分规定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条款,可对莫某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4、依据学校处分规定中“拒不承认错误”、“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屡教不改或第二次受到处分者”的条款,可将莫某开除。
莫某认为:他没有男女同居,也没有发生不正当性行为,学校认定其留宿异性没有事实依据;学校认为其“随意旷课、迟到及白天蒙头大睡,夜间游荡,酗酒、到卡拉OK唱歌,与他人失窃有关”没有证据加以证明;他虽然有一些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但没有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没有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学校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明显过重;他没有拒不承认错误,因为学校捏造事实,没有发生的事情其不可能承认,其没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学校条例两条,也没有屡教不改的行为,学校第二次的处分没有理由。
广西医科大学作出处分决定后,莫某曾先后向广西医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广西教育厅提出申诉,二者均维持了广西医科大学的处分决定。莫某认为学校对其的处分没有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莫某认为其虽然有旷课的行为,但是远没有达到开除学籍的程度,且学校开除其的理由均没有事实依据,应当予以撤销。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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