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有私车无低保 失业者挑战民政局
2006-08-31 10:38:48
     中国法院网讯 (刘艳新)  8月3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市民状告海淀区民政局行政诉讼案,请求法院撤销被告对其作出的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通知。

  原告赵先生诉称:原告因三起经济官司被法院判令支付对方17万元,在执行期间原告丢失工作,生活困难,现无生活来源。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之规定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2006年6月2日,被告以原告拥有自己出资购买的汽车为由,对原告作出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通知。

  原告认为,按政府文件规定能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标准是收入,有无汽车不能独立作为享受低保的衡量标准,原告现无收入,符合享受城市低保的标准。被告作出的通知,不能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故请求撤销被告对其作出的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通知。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之中。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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