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诉请法院判令国家林业局撤销拍卖行为
2006-08-30 09:25:20 | 来源:检察日报 | 作者:王新友
有专家指出拍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权”涉嫌违法
北京一律师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法院判令国家林业局撤销拍卖行为
“被告作为国家主管野生动物保护的行政机关,非但不履行保护职责,反而公开拍卖猎杀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狩猎权’,其行为严重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29日,北京天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福江告诉记者,他已于8月24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国家林业局撤销拍卖“狩猎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8月9日,媒体披露国家林业局委托拍卖包括岩羊、矮岩羊、盘羊、马鹿等属于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狩猎权”。8月20日,长期从事环境法研究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灿发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纳入拍卖范围,法律依据不足,国家林业局涉嫌违法(本报8月23日四版曾作报道)。
王福江律师认为,《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一条都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这次拍卖“狩猎权”的狩猎对象属于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不属于《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特许猎捕证的条件。被告机关相关部门负责人解释说拍卖“狩猎权”是为了物种的繁衍,但这种说法已经受到有关专家质疑。
王福江在诉状中称:“野生动物属于全人类的财产,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义务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特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针对国家林业局拍卖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狩猎权”涉嫌违法一事,早前接受过本报采访的王灿发教授认为,除了公益诉讼的途径之外,公民可以依法向国家监察机关举报,要求监察机关查处这种严重违法行为。如果涉嫌犯罪,公民还可以依法向检察机关检举、控告,由检察机关立案查处。8月29日下午,记者致电国家林业局新闻处,一位负责同志告诉记者,目前无法接受采访,暂时也不会安排新闻发布会。法院将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该案。
北京一律师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法院判令国家林业局撤销拍卖行为
“被告作为国家主管野生动物保护的行政机关,非但不履行保护职责,反而公开拍卖猎杀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狩猎权’,其行为严重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29日,北京天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福江告诉记者,他已于8月24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国家林业局撤销拍卖“狩猎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8月9日,媒体披露国家林业局委托拍卖包括岩羊、矮岩羊、盘羊、马鹿等属于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狩猎权”。8月20日,长期从事环境法研究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灿发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纳入拍卖范围,法律依据不足,国家林业局涉嫌违法(本报8月23日四版曾作报道)。
王福江律师认为,《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一条都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这次拍卖“狩猎权”的狩猎对象属于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不属于《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特许猎捕证的条件。被告机关相关部门负责人解释说拍卖“狩猎权”是为了物种的繁衍,但这种说法已经受到有关专家质疑。
王福江在诉状中称:“野生动物属于全人类的财产,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义务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特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针对国家林业局拍卖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狩猎权”涉嫌违法一事,早前接受过本报采访的王灿发教授认为,除了公益诉讼的途径之外,公民可以依法向国家监察机关举报,要求监察机关查处这种严重违法行为。如果涉嫌犯罪,公民还可以依法向检察机关检举、控告,由检察机关立案查处。8月29日下午,记者致电国家林业局新闻处,一位负责同志告诉记者,目前无法接受采访,暂时也不会安排新闻发布会。法院将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该案。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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