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教师违约考研 教育局拒绝调档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协调处理结案
2006-08-17 15:00:28
     中国法院网讯 (郑春笋 杨如冰)  县教育局因拒绝给一名考取研究生的中学教师调出档案,被这名教师给推上了被告席。8月17日,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结此案。

  2004年3月,大学毕业的张某到家乡所在县城第二中学应聘任教,并与县教育局、第二中学共同签订了《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2005年底,张某未经与校方协商,私下报名参加了2006年度硕士研究生考试,并被东北某师范大学录取。因上学急需携带个人档案,张某便三番五次地找教育局请求将个人档案调出,但均遭拒绝。上学心切的张某万般无奈,一纸诉状将县教育局推上了法院被告席,请求判令教育局准予办理调档手续。

  而被告教育局辩称,张某参加研究生考试的行为违犯了其与校方的约定,不符合调档要求,被告拒绝调档并无过错。《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第十条规定“报考研究生的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应向用人单位说明,并在备注中写明双方协商后的处理意见,加盖用人单位公章。”而张某在与校方、教育局共同签订《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时,既未向校方透露自己考研的意向,也没有与校方就其考研问题达成协商意见、并填写进协议书的备注栏中。他后来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行为,也是张某瞒着校方进行的,属严重违约。

  被告教育局还辩称,本案原告张某到第二中学任教不足两年,就擅自参加研究生考试,这与《教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是相违背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教师应“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高等师范院校毕业生和非师范院校师资班毕业生服务期不低于8年。师范类毕业生服务期内不得脱离教师岗位。达到规定的最低服务期要求调离教师岗位的,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当地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的多次协调,最终被告教育局为原告张某办理了调出档案手续,张某也及时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书,并于2006年8月17日被乐陵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撤诉,从而使本案有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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