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丢失无法提货扯皮一年多
武汉海事法院首次启动公示催告程序维护权益
2006-08-16 13:56:02
中国法院网讯 (李杰 刘卫红 伊鲁) 一家海外公司一年多前从新加坡购回一船货物运到中国,由于提单丢失,一直无法提取货物。8月15日,武汉海事法院依法判决LAC/4-07/004B全套正本提单无效,中化日本有限公司有权向货物保管人张家港保税务区长江国际港务公司请求提货。
2004年10月16日,中化日本有限公司从新加坡进口951.34吨乙二醇准备运往中国。在取得了该货物的LAC/4-07/004B全套提单后,同年11月上旬,货物运往张家港长江国际码头保税区仓库。当该公司正准备提货时,却意外发现提货单遗失,导致无法提货。随后,该公司与售货方新加坡公司交涉一年多未果。
2006年3月,中化日本有限公司向武汉海事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该院受理了建院以来的首件公示催告案件后,十分重视,迅速作出公告,催促权利人申报权利。同时向张家港保税区仓库发出停止放货通知书,待该院作出判决后再作处理。
该院在公告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权利申请,遂于2006年8月15日作出LAC/4-07/004B全套正本提单无效,中化日本有限公司有权向张家港国际港务公司请求提货的判决。承办本案的常熟法庭按规定收取了50元的案件受理费,却为当事人挽回了120万美元的损失。
2004年10月16日,中化日本有限公司从新加坡进口951.34吨乙二醇准备运往中国。在取得了该货物的LAC/4-07/004B全套提单后,同年11月上旬,货物运往张家港长江国际码头保税区仓库。当该公司正准备提货时,却意外发现提货单遗失,导致无法提货。随后,该公司与售货方新加坡公司交涉一年多未果。
2006年3月,中化日本有限公司向武汉海事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该院受理了建院以来的首件公示催告案件后,十分重视,迅速作出公告,催促权利人申报权利。同时向张家港保税区仓库发出停止放货通知书,待该院作出判决后再作处理。
该院在公告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权利申请,遂于2006年8月15日作出LAC/4-07/004B全套正本提单无效,中化日本有限公司有权向张家港国际港务公司请求提货的判决。承办本案的常熟法庭按规定收取了50元的案件受理费,却为当事人挽回了120万美元的损失。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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