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消防不出江西火警 平和县府被判赔偿30万
2006-08-10 11:07:36
     中国法院网讯 (肖建国)  被告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政府接报火警后不履行扑救职责,8月9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和平县政府未履行扑救森林火灾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赔偿原告定南富洋森林开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原告定南富洋森林发展有限公司是江西省定南县从大连引进的招商引资企业。富洋公司承包的江西省定南县西尾林场与被告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政府所辖的大坝镇坪溪村区域山场相邻。

  2005年12月24日中午12时许,富洋公司护林员李建平接到西尾村支书赖春阳的电话称在和平县小砾方向山上冒烟,可能发生了森林火灾。李建平和另一护林员前往起火地点,看到起火点是广东和平县的地界,即返回到村部将情况告诉了赖春阳,赖用手机将情况告诉了原告的法人代表杨立君。杨要求李、刘等赶往现场观察火情并进行扑救。下午17点多李回到现场时火已烧到江西区域边缘。当时他们进行扑救,但由于火势太大,无法扑灭。杨立君在当晚22时左右用手机与广东和平县防火办取得联系,并要求他们组织人员扑火。

  25日凌晨,原告派公司副总关成奎、护林员李建平,西尾村支书赖春阳前往被告处反映森林火灾情况,凌晨5时被告防火办值班员陈焕洲接待了原告的来访人员,并按原告方提供的情况立即给大坝镇政府、坪溪村委会打电话核实火灾情况。被告称“经镇政府和村委会与村小组长联系核实,回复说森林火灾是在江西境内,据此,没有组织人力扑火。”原告方的森林火灾经岿美山镇政府、西尾村和富洋公司组织力量扑救,于25日中午全部扑灭。

  受理该案后,赣州中院先后两次开庭,并到定南县防火办和广东和平县防火办了解相关情况。法院认为,被告作为一级人民政府,具有按照《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履行扑救森林火灾的法定职责。在接到报警后应派人将报警情况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和处置。被告在接到原告的报警后没有按规定进行处理,尤其是在25日凌晨原告派人向被告报警后,被告仍未派人前往火灾现场处置火警,是一种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被告未及时履行扑火职责与原告的损失大小并不能作出确切的认定。另外,原告被烧毁林木仍有部分还存在经济价值。因此,参照火灾损失评估报告,赣州中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目前,本案尚在上诉期内。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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