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家长告教委讨要就近入学权败诉
2006-08-09 17:07:47
中国法院网讯 (唐伟伟) 为让区教委执行就近入学原则并恢复建立户口所在地小学,一家长以其子张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某区教委告到了法院。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
2002年,张某的家长所住地区拆迁后,该地区的小学校未再恢复建立。区教委将该地区的适龄儿童划入另外一小学入学,而张某的居住地离指定外的另一小学更近。因此,张某的家长认为区教委侵犯了自己孩子的就近入学权,故诉请法院判令区教委执行就近入学原则并恢复建立户口所在地的小学。
一审法院作出驳回起诉裁定后,该家长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区教委重新划分张某的家长户口所在地小学招生地段的行政行为,是对该招生地段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其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因此,对该行为的起诉不属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另外,与撤销或恢复建立张某户口所在地小学有直接的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的相对人,是户口所在地的小学,而非其个人。
2002年,张某的家长所住地区拆迁后,该地区的小学校未再恢复建立。区教委将该地区的适龄儿童划入另外一小学入学,而张某的居住地离指定外的另一小学更近。因此,张某的家长认为区教委侵犯了自己孩子的就近入学权,故诉请法院判令区教委执行就近入学原则并恢复建立户口所在地的小学。
一审法院作出驳回起诉裁定后,该家长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区教委重新划分张某的家长户口所在地小学招生地段的行政行为,是对该招生地段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其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因此,对该行为的起诉不属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另外,与撤销或恢复建立张某户口所在地小学有直接的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的相对人,是户口所在地的小学,而非其个人。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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