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出台
2006-08-07 17:24:49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蔡玉高 陈钢
  在江苏,重大项目审批除了要进行环评外,还得过气象灾害评估的关口。对可能影响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同意的,相关政府部门应坚决不予审批。

  近日通过的《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作出上述规定。按照条例,从今年的9月1日开始,今后重大项目开工之前,必须对可能造成的气象灾害进行评估。气象主管机构应依法组织对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大型工程建设、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并对气象灾害风险作出评估。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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