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无"摩的"被扣 司机告交通队被当庭驳回
2006-07-25 09:35:17
交通队出示证据
     中国法院网讯 (王悦)  因对自己的“残摩”被查扣不服,31岁的河南进京务工人员彩某将丰台交通支队大红门队推上了行政官司的被告席,要求对方撤销强制措施,并返还他的“残摩”。7月24日上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彩某说:2006年3月8日下午,他骑一辆残疾人三轮车因办事途经丰台区马家堡东口时,被大红门队民警以车无牌照为由强制扣留。他觉得自己身为甲等二级下肢残疾人,在家骑了多年残疾人摩托车,在北京又骑10年之久,认为他的“残摩”不属于机动车,便向大红门队请求说明认定该车为机动车的依据,大红门队领导经开会讨论后也未给他答复。彩某认为交通队对其车扣留的行政强制措施没有依据,心中不服,便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彩某在法庭上表示,他已经不是第一次被交通部门查扣车辆了,以前为了生计,他曾经干过拉“黑活”的事,在2005年11月底的时候,交通队就扣过一辆他的“摩的”。之后,为了自己和家人出行方便,他几经咨询,才买了后来的这辆非机动的残疾车,不想还是以无牌照的机动车被扣了。

  大红门队在法庭上答辩称:经检查,彩某属于无号牌上路驾驶,他没有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也提供不了车辆来源证明。属于“黑摩的”的典型特征,按照交通法有关规定,结合现在整治“摩的”的行动,交管部门可以依法进行查扣。故我队对彩某的强制措施并无不当。

  由于行政诉讼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大红门队向法庭出示了的十几份证据,包括被扣车辆照片、文件以及强制措施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来证明彩某的车辆属于正三轮摩托车,而不是残疾人专用摩托车,以表明其行政措施的合法性。而彩某对所有证据一概予以否认,一再强调要大红门队拿出证明他的车属于机动车的证据。而他自己既拿不出车辆来源的证明,也说不清车辆的品牌、型号等具体特征。

  双方争执不下,经过15分钟的合议庭休庭评议,丰台法院认为: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3.5条关于摩托车的定义是,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每小时50公里,或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毫升的摩托车,均为机动车范畴内的摩托车。彩某的被扣车辆,最高设计时速为每小时120公里,排量为106.7毫升,因而,彩某的被扣车辆应为机动车。大红门队认定该车为机动车,结论正确。

  彩某驾驶无牌照机动车上路,并且在接受检查时不能提供本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大红门队执法人员对其车辆予以扣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该扣留决定,依法应予以维持。彩某在未提供相应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情况下,要求大红门队返还车辆,没有法律依据。据此,当庭宣判:维持大红门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驳回彩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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