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见义勇为不被确认 状告警方违法
2006-07-20 10:54:39 | 来源:新华网-青年周末
  3年前救起落水夫妻

  今为子高考加分告警方违法

  任建平:争见义勇为有啥错

  ■同样是阳光雨露,别人能享受,我为什么不能享受呢?

  ■我会游泳,不代表我救人就没有危险呀!

  ■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涉及到法律上的事情我都会较真,都会严格按照法律办事。

  对话背景

  最近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任建平,成为全国各媒体关注焦点。

  因为他是全国第一个申请见义勇为不被确认而将公安局告上法庭的人。

  2003年8月,任建平在闽江游泳时救起落水的金淑娥夫妇,互相没留下联系方式;2005年4月25日,任在《闽北日报》上看到,水中救人也算见义勇为,并得知福建省出台政策,见义勇为者的子女高考可加20分;2005年4月26日,任建平向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正式提出申报见义勇为;2006年3月8日、4月10日,延平分局两次给任复函,对其见义勇为申请“不予确认”;2006年4月30日,任建平将延平分局告上法庭。

  被救者不认为他是“见义勇为”;公安局说他无理取闹;不少网友抨击他“见分/利勇为”;也有不少人说制度的漏洞怎能个人承担。 7月17日中午,记者连线处于争议漩涡中的任建平。

  任建平其人

  任建平,49岁,高中文化,福建南平市人民检察院监诉处一名普通助理检察员,全国第一例见义勇为申请人状告公安局行政诉讼案的原告。

  这事成了重大疑难案件

  青年周末[以下简称为“青周”]:您起诉延平公安分局的官司法院一审判了没有?

  任建平[以下简称为“任”]:6月5日开了庭,但没有当庭判决,现在正是休庭阶段。

  青周:为什么没能当庭判决呢?

  任:因为这是个重大疑难案件呀。

  青周:这么个案件谈何重大疑难?

  任:一般的行政诉讼案件,延长休庭是两个月,重大疑难案件是三个月。我是5月10日拿到立案通知书的。如果是一般案件,应该在7月10日就会审结,但是没有,可见这个案件在法院的认定中已经是个重大疑难案件了。4月30日,我去法院提起诉讼的时候,立案庭的工作人员手都是抖的。

  青周:他抖什么呢?

  任:因为他从来没有见过有人居然因为申报见义勇为来告状的。这本来是全国第一起,他心里也没底,难免会胆怯。

  救了人就要隐姓埋名?

  青周:为了确认见义勇为起诉公安局,您确定他不是因为奇怪才怔了一下吗?见义勇为一般都是由别人提起的。

  任:我救人是在3年前,当时没任何想法。2005年4月25日看到《闽北日报》上报了一个在广东汕头打工的人,海中救人牺牲,被确认为见义勇为,才动了这个念头的。自己也想起2004年某天看到《福建日报》上说了,见义勇为者的子女在高考中可以加分。

  青周:您2003年8月份救的人,2004年看到了规定,为什么当时不马上提出申请呢?

  任:2004年《福建日报》上报道的见义勇为事例是制止歹徒抢劫商店,没有说是水中救人的事,我也就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也属于见义勇为。2005年《闽北日报》报道的事例是水中救人也算见义勇为,我当时就一个激灵,想到自己也应该算是见义勇为了。

  青周:见义勇为不就是见“义”才为的吗?您这么执着地要为自己正名还是出于“义”吗?

  任:我救人时甚至连被救者的名字都没打听。但是,既然福建省出台了这个规定,同样是阳光雨露,别人能享受,我为什么不能享受呢?再说,我救人本身就在规定出台之前,难道我救人还救错了,就一定要隐姓埋名吗?

  被救者从不否认我救了她

  青周:见义勇为是善举,做好事不都是该由别人确认,如果别人不确认,自己也没办法呀?

  任:所以我要通过法律手段讨回属于我的公平。

  青周:公安局之所以没有对您的行为予以确认,好像是因为被您救的人,不觉得您的行为是见义勇为?

  任:见义勇为是到底该由谁来界定?!我想既不是我,也不是被救者,应该是由法律规定的第三方公安局来做的。但公安局不能只采信一方的看法,而不去做深入的调查研究就下结论。我提供那么多人证、物证。他们怎么能都忽视呢?

  青周:如果被救人都说自己不是被您救了,您也没有任何人身伤害,确实比较难下结论呀。

  任:是呀,你也说是难下结论,而不是他们现在下的“见义勇为行为不予确认”的结论呀。再说了,事实上我救的金淑娥两口子从来不否认我救过他们的事实。金本人也对媒体说,当时她老公已经不能救她,两人都在往深水区沉。如果我不去救他们,生命将危在旦夕。我真是奇怪,我明明是在危险中救人,公安局怎么就认定我只是“游泳中的互助友爱的行为”。

  会游泳,救人就没危险?

  青周:您游泳技术是不是很棒?

  任:这个好像不该由我自己来说吧。因为我常年患有多种疾病,我采取了自己酷爱的游泳健身。四季都不间断。当时去救人的河边游泳,也是证人之一的庞建中,让我给他刚刚学会游泳的儿子保驾护航的。

  青周:您游泳技术那么高超,救人对您来说只是举手之劳,在别人看来还真不是见义勇为?

  任:我的老天呀,我因为凭着自己过硬的游泳技术救人就不算,一定要付出生命的代价才算见义勇为吗?

  我会游泳,不代表我救人就没有危险呀?再说,我自己本身就身患多种疾病,就是为了健身?病我才坚持多年游泳的。我的各种病历我都呈给他们看了。我的颈椎病就不能多用力,当时我什么也没考虑,只想着救人。自己不顾一切去救人,而且是两个抱在一起的人。这些,金淑娥夫妻在接受我们检察院核实的时候就承认的。怎么到了公安局偏偏就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呢?

  青周:那您自己是怎么定义见义勇为的?

  任:法律怎么定义我就怎么定义,我一切按照法律法规办事。

  《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总则第三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抢险救灾的合法行为。”我咨询过很多法律界人士,他们一致认为我的行为符合条例第六条第(四)项列举的行为—— “抢险救灾,舍己救人,保护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

  警方是在报复当事人?

  青周:既然是这样,公安局为什么不予确认呢?

  任:这其中的内幕我真的不好对你说。但我可以明确告诉你,他们作出“不予确认”的认定从程序上和实体上来说都是违法的。

  青周:现在已经是全国沸沸扬扬的,还有什么不能说呢?

  任:我只讲一件事情,你就知道了。2005年5月25日,我们处的丁景星副处长陪我去延平公安分局提出正式申请。我们去了,他们根本懒得理我们。

  青周:为什么会这样?

  任:不就是因为我是个平头老百姓吗?认定“见义勇为”程序很复杂,他们不愿意揽这个麻烦事儿。但当我们丁处长说我哥哥是在市公安局纪检工作时,他们立刻端茶送水,同意接受申请,将会调查。真是世态炎凉。

  青周:那他们更应该慎重对待,给您满意答复呀。

  任:这其中的内幕谁说得清?我哥哥在市局专门就是抓内部纪律的,办了不少大案要案。

  说是对我哥哥间接的打击报复也有可能。

  儿子说他不要加分

  青周:您为了这件事,一而再、再而三地折腾检察院、公安局,甚至市长、市委书记。有这个必要吗?

  任:怎么没有必要?法律既然有这样的规定,我为什么不能按照法规办事?难道错了吗?

  青周:您把这件事弄得尽人皆知了,对您的儿子不会有什么影响吗?他学习成绩不好吗?

  任:最开始我就没想让他知道,怕他会在学习上松懈。去年我开始提起这个事情的时候,他还排在全年级100名后,现在他进步到全年级30多名。他一开始就对我说,爸爸,我要自己努力,考到山西的大学去(我的祖上是山西的),我不要什么加分。

  青周:如果您的事迹确定了,他要不要都可以加分呀?

  任:如果考到外地的大学就不能加分了。我儿子继承了我们山西人走西口的豪气,并不打算躺在我的功劳簿上睡大觉。就像《乔家大院》的乔致庸,一句“走嘞”道出了我们所有的追求。

  青周:什么追求?

  任:我完全不是为什么加分不加分才来打这个官司,因为我们对加分已经根本不在意了。我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就是要讨回法律上的公正和公平!为维护法律的尊严而战。

  我个人其实是个非常低调的人,在人生旅途中,在工作岗位上都备受打击,但我都顾全大局,委曲求全,逆来顺受了。但是涉及到法律上的事情我都会较真,都会严格按照法律办事。哪怕因为不可抗力让我不能严格按照法律办事,我都会在我每天都要记录的工作笔记上,写上“我错了,我错了,我违法了”的字样以示警戒。

  申请10个月无人答复

  青周:是不是您过分的较真,您和他人对同一件事情出现理解偏差?

  任:我是在为推进社会法治进程做贡献,我较真,不是和人,不是和制度,我这是和法律较真。

  说实话,申报确认“见义勇为”,才真深刻体会到有关的职能部门是怎么不拿老百姓当一回事的。从我提出确认申请,整整10个月,没有给我任何答复。后来不得不给答复了,还是完全违反基本程序的非法文书,3月8日第一份答复函无文件号,4月10日第二份答复函文件号倒是有了,居然没有签章,太可笑了。这简直是拿法律开玩笑呀。

  我直到申请时,才知道,他们有个文件规定了有40多种行为算“见义勇为”的,但你问问我们周围的老百姓,谁知道这40多种行为是哪些?法规出来明明就是要广而告知,扭转社会风气,让更多的人见义勇为,他们为什么不政务公开?起码说明他们工作上有重大的疏漏。

  我的命是初中时别人救的

  青周:你在诉讼状中提到,您其实是有多次救人经历的,为什么只拿出这一件事来提出申请呢?

  任:我救人,是因为懂得知恩图报。因为我这条命就是上初一时被同学救回来的。对于救我的张向明、徐言增两位同学,我一直心存感激。从上个世纪的70年代起,我开始在水中救人了。

  而且,不管最后结果怎么样,我可以明确告诉你,我仍会一如既往地救人,见义勇为。

  这算是我最近一次救人。虽然是3年前,但我确实是2005年才知道自己的行为应该算是见义勇为的,就马上申报了。他们说内部有个规定,申报期为一年。但公开的法律并没有这么说,我让他们拿出那个规定,他们也不肯拿。就是有这个规定,内部规定可以大过地方法规吗?地方法规可以大过全国法律吗?

  青周:除了诉诸法律,走上司法途径,没有别的方式方法解决这个问题了吗?

  任:你也知道我不但向有关部门的信访办反映了,还向市长、市委书记写了信,甚至在市长接待日、公安局长接待日都直接和一把手见面反映了。但都没能给我满意答复。

  青周:你有没有想过,对您的确认也许会导致又一批加分热潮,很多人也许会绞尽脑汁炮制很多“见义勇为”的行为?

  任:这是我该考虑的问题吗?那么多人都可以加分:华侨、少数民族、运动员等等,见义勇为的为什么不可以?

  任何地方都可能有败类出现,他们怎么不想着去完善制度,尽量不让败类钻空子,反而责怪我。难道我见义勇为了,还要为之后的种种负责任吗?

  青周:都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不少人对您的想法还是表示不可理喻,觉得很可笑?

  任:说我可笑的人,说我是小人的人,他救过几个人?他见义勇为几次?我,君子,坦荡荡,法律赋予我的权利,我会拼死维护。

  像秋菊将官司进行到底

  青周:如果法律最终并不能给您满意的结果,您还会怎么办?

  任:我只能说,那是法律的悲哀。而且我知道现实对我是不利的,但我会像秋菊那样将官司进行到底!一审之后我可以上诉。对审判结果不满意,我还可以提起审判监督。法律不会不给我出路的。佘祥林案申诉了十多年不也给他清白了吗?

  青周:这件事最后到什么程度您才会真正满意?

  任:我只要法律还我公正,确认我的确是见义勇为。我也希望通过我这个有深远意义的官司,推进咱们的法治进程,尽快制定出全国统一的见义勇为的法律法规,还所有见义勇为者一个公道,让每个人都处在同一起跑线上。

  ◎ 采访手记◎

  和任建平的对话真是一次非常难忘的经验。任建平几乎是个“话龙头”,只要一拧开,他就会滔滔不绝、旁征博引、由此及彼、不停歇地说、说、说。仿佛满腹都是委屈,都是不平,恰好记者给了他一个倾诉的出口。“是不是这样子”、“我的老天”不断穿插其中;各种法律条文的详细出处、具体规定信手拈来;毛主席的语录时不时点缀他的感慨和评论。对话进行了一个小时之后,记者见他还没有直接回答提问,不得不 “粗暴”地打断他,和他展开一番抢话行动——两人声音都够高亢,够快速。事后记者为自己的“简单粗暴”很是抱歉,但也只有这样,才可以得到记者问题的答复,当然每个答复又是由一长串的细节、感叹组成的。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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