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司机索要安全行车权案 交警纠错 司机撤诉
2006-07-18 10:12:38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陈有根 魏志卿
17日,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下达第六十一号行政裁定书,准许原告郝凯提出的撤诉申请。至此,首例司机状告交警部门交通标志侵权案以撤诉终结。
原告郝凯以被告洛阳市交通警察支队在该市中州路、九都路等主要道路的交通标志牌背后设置大量商业广告分散驾驶人注意力、严重影响行车安全、侵犯了原告安全行车权为由向西工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在市区交通标志背面设置广告的行为侵犯原告安全行车权,并判定被告拆除以上设置的商业广告(本版7月6日曾作报道)。洛阳市交通警察支队收到西工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后尤为重视。遂派员拆除了市区所有交通标志设置上的商业广告,并准备在原位置上安置公益交通安全宣传牌。原告对此表示欢迎,认为诉讼目的已经达到,即向西工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书。西工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合议后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郝凯撤回起诉。
原告郝凯以被告洛阳市交通警察支队在该市中州路、九都路等主要道路的交通标志牌背后设置大量商业广告分散驾驶人注意力、严重影响行车安全、侵犯了原告安全行车权为由向西工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在市区交通标志背面设置广告的行为侵犯原告安全行车权,并判定被告拆除以上设置的商业广告(本版7月6日曾作报道)。洛阳市交通警察支队收到西工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后尤为重视。遂派员拆除了市区所有交通标志设置上的商业广告,并准备在原位置上安置公益交通安全宣传牌。原告对此表示欢迎,认为诉讼目的已经达到,即向西工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书。西工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合议后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郝凯撤回起诉。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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