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扬在山东考察工作时强调
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2006-07-16 13:45:5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倪寿明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肖扬近日在山东考察工作时强调,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人民法庭,应当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多用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用“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来指导民商事审判工作,努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贡献。
7月11日至14日,肖扬在山东省委副书记、济南市委书记姜大明,山东省委副书记、青岛市委书记杜世成,山东省委副书记高新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尹忠显,青岛市长夏耕,东营市委书记石军、市长刘国信,日照市委书记李兆前等分别陪同下,先后到青岛、日照、东营、济南考察工作。肖扬深入港口、企业、行政机关,特别是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就在新的形势下,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进行调研。
每到一地,肖扬院长都十分关心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司法工作的保障及促进作用。他说,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保障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等方面肩负着重要使命。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最好的司法保障。肖扬对青岛、日照、东营、济南法院加大庭前调解和诉讼调解力度,把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优先选择,形成“调解多、判决少、上诉少、申诉少、公信力高”的工作局面给予高度评价,对他们积极探索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做法给予充分肯定。
肖扬指出,如何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产生的特点和规律,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是构建和谐社会所必须研究和解决的具有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重大课题。人民法院加大司法调解力度审结民商事案件,最大限度地做到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在新时期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的重大举措,事关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和谐社会构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一个和谐社会必定是有序的社会,而一个有序的社会必定是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就是让全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肖扬强调,司法调解制度根植于我国的长期司法实践,因其具有许多优势而被国际司法界称为“东方经验”。司法调解与我国特定的文化背景相吻合,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有利于把讲理与讲法结合起来,对于化解社会矛盾、彻底解决纠纷具有裁判所无法替代的作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以和谐社区、和谐村镇、和谐邻里、和谐家庭作为重要切入点。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离社区、村镇较近,与人民群众联系最为密切,开展的各项工作特别是司法调解工作与构建和谐社区、和谐村镇联系最为密切。人民法庭面对广大农村和农民,对于农村中常见的纠纷类型,如果发挥自己熟悉农民思维模式和行为模式的优势,结合法理、道理、情理,通过调解方式了结纠纷、化解矛盾、平息争端,有利于和谐社会关系的建立和巩固。
肖扬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必须确立新时期司法调解工作的三个目标:以案结事了为目标,以胜败皆服为目标,以定纷止争为目标。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努力开辟各种调解途径,积极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广大法官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中央领导同志提出的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新要求,按照“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不断提高司法调解能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7月11日至14日,肖扬在山东省委副书记、济南市委书记姜大明,山东省委副书记、青岛市委书记杜世成,山东省委副书记高新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尹忠显,青岛市长夏耕,东营市委书记石军、市长刘国信,日照市委书记李兆前等分别陪同下,先后到青岛、日照、东营、济南考察工作。肖扬深入港口、企业、行政机关,特别是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就在新的形势下,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进行调研。
每到一地,肖扬院长都十分关心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司法工作的保障及促进作用。他说,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保障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等方面肩负着重要使命。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最好的司法保障。肖扬对青岛、日照、东营、济南法院加大庭前调解和诉讼调解力度,把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优先选择,形成“调解多、判决少、上诉少、申诉少、公信力高”的工作局面给予高度评价,对他们积极探索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做法给予充分肯定。
肖扬指出,如何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产生的特点和规律,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是构建和谐社会所必须研究和解决的具有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重大课题。人民法院加大司法调解力度审结民商事案件,最大限度地做到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在新时期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的重大举措,事关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和谐社会构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一个和谐社会必定是有序的社会,而一个有序的社会必定是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就是让全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肖扬强调,司法调解制度根植于我国的长期司法实践,因其具有许多优势而被国际司法界称为“东方经验”。司法调解与我国特定的文化背景相吻合,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有利于把讲理与讲法结合起来,对于化解社会矛盾、彻底解决纠纷具有裁判所无法替代的作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以和谐社区、和谐村镇、和谐邻里、和谐家庭作为重要切入点。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离社区、村镇较近,与人民群众联系最为密切,开展的各项工作特别是司法调解工作与构建和谐社区、和谐村镇联系最为密切。人民法庭面对广大农村和农民,对于农村中常见的纠纷类型,如果发挥自己熟悉农民思维模式和行为模式的优势,结合法理、道理、情理,通过调解方式了结纠纷、化解矛盾、平息争端,有利于和谐社会关系的建立和巩固。
肖扬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必须确立新时期司法调解工作的三个目标:以案结事了为目标,以胜败皆服为目标,以定纷止争为目标。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努力开辟各种调解途径,积极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广大法官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中央领导同志提出的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新要求,按照“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不断提高司法调解能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责任编辑:陈思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