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牢把握发展新机遇
——一论学习贯彻中央《决定》
2006-07-06 08:51:1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人民法院报评论员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是全面加强新时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设,推进人民司法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决定》为进一步推进人民司法工作科学健康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新机遇。牢牢把握这一发展良机,乘势而上,将各项工作不断推向前进,是摆在各级法院面前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战略任务。
《决定》对各级党委切实加强人民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方针性要求。《决定》要求各级党委要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的高度,深刻认识新形势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提升经济水平,必须进一步提升法治水平的意识;牢固树立优化经济环境,必须进一步优化法治环境的意识;牢固树立维护党和国家的权威,必须进一步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的意识,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创造条件。牢固树立“三个意识”的科学命题,深刻阐述了党执政理念和执政方式的巨大转变,为党科学执政、依法执政的理论和实践增添了新的内容。这种转变表明,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的基本方式这一理念已经成为全党的共识,切实加强人民司法工作已经摆上党的议事日程,这为人民司法工作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新机遇。
《决定》赋予新时期人民司法工作以新的历史责任。《决定》指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国家司法机关,肩负着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使命,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协调发展方面负有重大责任。这个科学总结和重要论断,对于进一步统一全党、全社会对人民司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对推动人民司法工作进一步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决定》必将推动各级党委和社会各界更加有力地支持人民司法各项工作的开展。人民司法工作也要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保护人民权益方面作出新的历史贡献。
《决定》为司法队伍能力建设提供了新的努力方向。《决定》明确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积极主动地适应新形势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在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下,坚持“公正与效率”的法院工作主题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切实提高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能力,运用司法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服务经济建设、促进改革发展的能力,保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四种能力”的深刻论述,揭示了工作主题与司法能力建设的内在关系,为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明确了新的努力方向。
《决定》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司法工作保障机制、加强和改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等方面作出了新的政策性和制度性安排。所有这些内容,都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对人民司法工作的新要求,都为切实加强这些方面的工作提供了充分的支持和保障。
人民司法事业正处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如果说,本世纪头20年,是我们必须紧紧抓住并且可以大有可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那么,《决定》的出台也为人民司法工作发展提供了新的战略机遇。机遇是客观存在的,但又稍纵即逝。各级法院都要树立抢抓机遇的意识,振奋精神,改革创新,推动人民法院工作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迈出新的步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决定》对各级党委切实加强人民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方针性要求。《决定》要求各级党委要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的高度,深刻认识新形势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提升经济水平,必须进一步提升法治水平的意识;牢固树立优化经济环境,必须进一步优化法治环境的意识;牢固树立维护党和国家的权威,必须进一步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的意识,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创造条件。牢固树立“三个意识”的科学命题,深刻阐述了党执政理念和执政方式的巨大转变,为党科学执政、依法执政的理论和实践增添了新的内容。这种转变表明,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的基本方式这一理念已经成为全党的共识,切实加强人民司法工作已经摆上党的议事日程,这为人民司法工作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新机遇。
《决定》赋予新时期人民司法工作以新的历史责任。《决定》指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国家司法机关,肩负着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使命,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协调发展方面负有重大责任。这个科学总结和重要论断,对于进一步统一全党、全社会对人民司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对推动人民司法工作进一步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决定》必将推动各级党委和社会各界更加有力地支持人民司法各项工作的开展。人民司法工作也要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保护人民权益方面作出新的历史贡献。
《决定》为司法队伍能力建设提供了新的努力方向。《决定》明确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积极主动地适应新形势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在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下,坚持“公正与效率”的法院工作主题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切实提高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能力,运用司法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服务经济建设、促进改革发展的能力,保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四种能力”的深刻论述,揭示了工作主题与司法能力建设的内在关系,为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明确了新的努力方向。
《决定》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司法工作保障机制、加强和改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等方面作出了新的政策性和制度性安排。所有这些内容,都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对人民司法工作的新要求,都为切实加强这些方面的工作提供了充分的支持和保障。
人民司法事业正处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如果说,本世纪头20年,是我们必须紧紧抓住并且可以大有可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那么,《决定》的出台也为人民司法工作发展提供了新的战略机遇。机遇是客观存在的,但又稍纵即逝。各级法院都要树立抢抓机遇的意识,振奋精神,改革创新,推动人民法院工作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迈出新的步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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