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聘后讨不到说法 北交大教师告人事部被驳
2006-07-04 14:23:23 | 来源:新华网-京华时报 | 作者:裴晓兰
北京交通大学教师江某被学校解聘后,向人事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讨说法,但一直没有得到他认为满意的结果。于是,江某将仲裁委的主管单位——人事部告上法院。近日,市二中院驳回了江某的诉讼请求。
据北京交通大学人事处一工作人员介绍,1999年初,江某被聘为该校人文学院法律系讲师。同年8月,江某因不满在学校职称评定中未被评为副教授,在学校办公楼以自杀相要挟。认为江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学校的教学和工作秩序,2000年6月,学校解聘江某,调他到学校其他岗位工作。因不服学校的解聘决定,江某提出人事争议仲裁申请。
此后,仲裁委裁定维持学校做出的解聘决定。之后,仲裁委又以《裁决书》适用政策依据不当等为由,撤消了原裁决,但最终也没有裁定学校的做法是否得当。于是江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仲裁委的主管单位——人事部对此给个答复。
市二中院认为,现行法律没有规定人事部具有对事业单位人事纠纷做出仲裁裁决的法定职权。江某提出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已经作出过裁决,江某仍要求人事部作出裁决,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此予以驳回。宣判后,江某对裁判结果表示不满,并表示将提起上诉。
据北京交通大学人事处一工作人员介绍,1999年初,江某被聘为该校人文学院法律系讲师。同年8月,江某因不满在学校职称评定中未被评为副教授,在学校办公楼以自杀相要挟。认为江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学校的教学和工作秩序,2000年6月,学校解聘江某,调他到学校其他岗位工作。因不服学校的解聘决定,江某提出人事争议仲裁申请。
此后,仲裁委裁定维持学校做出的解聘决定。之后,仲裁委又以《裁决书》适用政策依据不当等为由,撤消了原裁决,但最终也没有裁定学校的做法是否得当。于是江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仲裁委的主管单位——人事部对此给个答复。
市二中院认为,现行法律没有规定人事部具有对事业单位人事纠纷做出仲裁裁决的法定职权。江某提出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已经作出过裁决,江某仍要求人事部作出裁决,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此予以驳回。宣判后,江某对裁判结果表示不满,并表示将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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