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雷伟清因营运问题与汽运公司发生纠纷后,将汽运公司的客车扣留,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在处理问题时,雷伟清之子雷涛因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被拘留,经行政复议后,雷涛仍不服,一纸诉状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6月22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起不服弋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撤销了弋阳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弋阳县公安局重新作出治安行政处罚决定。
雷涛的父亲雷伟清同许春发、杨福昌合伙购买的两辆客车跑弋阳至上饶营运,因与弋阳汽运公司发生纠纷未得到解决,雷涛与许春发、杨福昌于2005年10月14日也扣留了弋阳汽运公司的客车移交至弋阳县公安局弋江分局处理,未果。10月15日早晨,雷涛与许春发、杨福昌在弋阳城南花园再次扣留了一辆弋阳至上饶的中巴,由弋阳县公安局110巡警移交至城南分局处理。
城南分局在处理过程中,雷伟清也从家里赶到城南分局,用事先准备好的钢丝绳准备将中巴车锁起来,民警上前阻止,双方发生争吵,造成很多人围观。于是,民警便依法传唤雷伟清,雷涛上前又与民警争执,双方发生拉扯,民警即对雷涛进行传唤,要其到分局办公室,雷涛予以拒绝,待分局其他民警赶到才控制事态发展,民警便对雷涛进行强制传唤。
2005年10月15日,弋阳县公安局以雷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第19条第7款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拒绝、妨碍执行公务为由,给予雷涛治安拘留十天的处罚。当日,雷涛不服该处罚决定,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办理了暂缓执行拘留手续。上饶市公安局于12月8日作出了维持弋阳县公安局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雷涛仍不服,以弋阳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认定不准确,适用法律错误,作出行政处罚不当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弋阳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裁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维持弋阳县公安局对雷涛作出的行政处罚裁决”的判决。
雷涛不服,以一审法院事实不清,采用证据错误,定性不当为由,请求二审法院撤销。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第19条第7项规定,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雷涛伙同他人连续两天、两次在公路上擅自扣留正常行驶中的客车,而且在弋阳县公安局处警中,雷涛及其父亲拒绝传唤,与民警发生争执、拉扯,阻碍民警正常依法执行职务,按上述规定,应受到相应的处罚。雷涛实施违法行为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第9条“已满不14岁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出罚”的规定,弋阳县公安局对雷涛的违法行为应从轻处罚,且对雷涛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第9条和第19条的规定,弋阳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未适用该条例第9条的规定,属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雷涛以公安机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请求撤销弋阳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