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接到举报后查处卖淫行为,卖淫女为逃避查处不慎从窗口坠楼身亡。死者的母亲王某一纸诉状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民警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并判令进行国家赔偿。今天,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死者母亲王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驳回王某请求确认公安机关行政检查行为违法及要求国家赔偿的诉讼请求。
2005年4月19日晚21时30分,曲靖一市民向警方举报称,有人在城区某宾馆卖淫嫖娼。接报后,张某等三位民警接受指派出警,在涉案宾馆5楼分别查获了3名卖淫女和4名嫖娼者。得知还有一卖淫女在501房间,两名民警遂返回查询,但该房间房门已被反锁。一位民警在门前等候,另一位民警则下楼找服务员。几分钟后,宾馆保安突然听到重物坠楼声,发现一女子躺在地上。民警迅速将该女子送往医院抢救,但因伤势过重死亡。经查,该女子为云南盐津籍蒋某,正是要查找的卖淫女。
案发后,得知女儿死讯的王某星夜从盐津赶往曲靖,于5月13日向麒麟公安分局,申请对事件进行调查确认。同月20日,该局纪委答复确认民警执法主体合法,执法程序并无不当,蒋某死亡属于个人为逃避处罚,爬窗不慎坠楼死亡。随后,王某以答复结论存在诸多疑点,不能自圆其说,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并判令进行国家赔偿。
麒麟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在行政检查中执法主体合法,执法程序合法,无违法行为,故王某的国家赔偿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法律规定,一审判决驳回王某要求确认被告行政检查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驳回王某要求被告国家赔偿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宣判后,王某不服,以被告没有证据证实被害人当晚从事卖淫活动,被害人生前是否存在遭到殴打等上诉于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曲靖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行为的查处,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没有证据证实被害人死亡属于是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违法侵害行为所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终审判决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