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超生受罚 公务员拒认亲子状告计生局
2006-06-14 16:36:27
中国法院网讯 (区鸿雁) 云南省宣威一男子再婚超生遭到处罚后,居然称与以前妻子所生的孩子并非亲生,并为此将宣威市计划生育局告上法庭。6月14日,从云南省曲靖中级人民法院传出消息,法院对这起行政官司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朱先生要求撤销宣威市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计生局)《超生费征收决定书》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今年41岁的朱先生是原宣威市某单位的国家公务员。1991年4月10日,朱先生与付女士的爱情有了结晶,婚生女小容的出生给这个小家庭带来融融春意。可让朱先生夫妻没有预料到的是,可怜的小容在2个月后因病亡故。从此,朱先生夫妻之间发生隔阂,导致同年11月19日,朱先生与付女士的婚姻走到尽头。
1996年1月25日,朱先生经人介绍认识浦女士后进行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男孩小靖。不料在小靖出生不到3年的1999年6月27日,因感情破裂,朱先生又与浦女士分道扬镳。2001年12月,朱先生认识婚前与他人同居并生育了一子小辉的耿女士,于2002年3月18日在没有取得生育证的情况下生育了一子小勋。
2004年初,宣威市纪委监察局接群众举报,对朱先生超生生育问题立案查处。
接到监察部门的通知后,朱先生提出与浦女士所生育的小靖非亲生,与耿女士所生小勋是初婚生子等提出辩解。2004年5月10日,朱先生与宣威市纪委签定《亲子鉴定协议书》,载明朱先生预交鉴定费8000元,若亲子女关系成立,鉴定费由朱先生承担,剩余部分退还朱先生。同月5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计划生育科研所鉴定报告认为,小靖是朱先生与浦女士的生物学父母。据此,同年5月31日,宣威市计划生育局从朱先生所预交纪委的费用中扣除超生费2000元。
随后,不服计生局扣款行为的朱先生将计生局告上法庭。宣威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计生局征收费用未作书面决定属于程序违法,判决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判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一审判决宣判后,朱先生提出上诉。曲靖中院审理后,于2005年1月26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2005年6月2日,宣威市计生局依照生效判决,作出对朱先生一次性征收超生费2000元,限于2005年6月30日缴清的《超生费征收决定书》。
收到决定书后,朱先生向宣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朱先生再次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计生局。
宣威市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计生局所作决定,执法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鉴于该处罚已收取,据此判决确认该决定书合法。
一审判决宣判后,朱先生不服,他坚持认为,他与耿女士婚内所生的小勋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与耿女士所生小辉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一审认定他与耿女士的婚姻系再婚,导致作出错误判决等为由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退还非法征收的所谓超生费。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出新的证据。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今年41岁的朱先生是原宣威市某单位的国家公务员。1991年4月10日,朱先生与付女士的爱情有了结晶,婚生女小容的出生给这个小家庭带来融融春意。可让朱先生夫妻没有预料到的是,可怜的小容在2个月后因病亡故。从此,朱先生夫妻之间发生隔阂,导致同年11月19日,朱先生与付女士的婚姻走到尽头。
1996年1月25日,朱先生经人介绍认识浦女士后进行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男孩小靖。不料在小靖出生不到3年的1999年6月27日,因感情破裂,朱先生又与浦女士分道扬镳。2001年12月,朱先生认识婚前与他人同居并生育了一子小辉的耿女士,于2002年3月18日在没有取得生育证的情况下生育了一子小勋。
2004年初,宣威市纪委监察局接群众举报,对朱先生超生生育问题立案查处。
接到监察部门的通知后,朱先生提出与浦女士所生育的小靖非亲生,与耿女士所生小勋是初婚生子等提出辩解。2004年5月10日,朱先生与宣威市纪委签定《亲子鉴定协议书》,载明朱先生预交鉴定费8000元,若亲子女关系成立,鉴定费由朱先生承担,剩余部分退还朱先生。同月5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计划生育科研所鉴定报告认为,小靖是朱先生与浦女士的生物学父母。据此,同年5月31日,宣威市计划生育局从朱先生所预交纪委的费用中扣除超生费2000元。
随后,不服计生局扣款行为的朱先生将计生局告上法庭。宣威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计生局征收费用未作书面决定属于程序违法,判决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判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一审判决宣判后,朱先生提出上诉。曲靖中院审理后,于2005年1月26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2005年6月2日,宣威市计生局依照生效判决,作出对朱先生一次性征收超生费2000元,限于2005年6月30日缴清的《超生费征收决定书》。
收到决定书后,朱先生向宣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朱先生再次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计生局。
宣威市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计生局所作决定,执法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鉴于该处罚已收取,据此判决确认该决定书合法。
一审判决宣判后,朱先生不服,他坚持认为,他与耿女士婚内所生的小勋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与耿女士所生小辉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一审认定他与耿女士的婚姻系再婚,导致作出错误判决等为由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退还非法征收的所谓超生费。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出新的证据。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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