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老汉为一亩陵地两告蒲城县政府
2006-05-31 09:01:11
中国法院网讯 (张娅) 5月30日上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蒲城县居民牛保全诉蒲城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权一案。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宋龙凌担任该案审判长,与省高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副庭长组成合议庭。上诉人牛保全和蒲城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部分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了庭审。
这起案件源起蒲城县古镇巷贺家地的一亩地,牛保全称,这块地是他家父辈在1947年从别人手里买回做陵地的,当时买卖手续齐全,有土地契约。1953年,他们又依照新的国家土地政策依法取得了这亩土地的使用权。但是遗憾的是,这些能够证明这一亩陵遗地权属的文件材料随后均已丢失。
2004年5月,牛保全向蒲城县人民政府请求对这一亩祖陵遗地进行确权,未得到处理。于是,牛保全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蒲城县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受理确权请求并对申请的地块限期进行确权。2005年1月,渭南中院判令蒲城县人民政府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牛保全的确权申请做出处理。判决生效后,蒲城县人民政府于同年8月作出《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决定对牛保全的申请“不予确权”。
接到这一决定书后,牛保全不服,向渭南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蒲城县人民政府作出《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对其所主张土地的使用权予以确权。同年12月,渭南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蒲城县人民政府所作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牛保全不服。
2006年1月,73岁的牛保全再次将蒲城县人民政府一纸诉状告到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蒲城县人民政府作出《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对其所主张土地的使用权予以确权。
一审法院认为,蒲城县人民政府依法具有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政职权,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没有给公民确定陵地使用权的规定,蒲城县人民政府对原告牛保全申请确定陵地使用权做出不予确权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决定予以维持蒲城县人民政府于2005年8月作出《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驳回原告牛保全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牛保全不服,提起上诉。
省高级人民法院于5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上诉人牛宝全陈述了上诉意见,当事人双方就被诉处理决定事实能否成立,是否有证据证明牛保全对争议土地拥有合法使用权,被诉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等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
蒲城县人民政府辨称,他们受理了牛保全的土地确权申请,但牛保全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解放前的购地协议以及解放后的用地手续,要求该块土地使用权与法无据。且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律规定,土地属于公有制,从未有给陵地确定土地使用权之规定。所以,蒲城县人民政府对牛保全的确权申请作出不予确权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合法正确。
目前,该案已审理终结,将择日宣判。
这起案件源起蒲城县古镇巷贺家地的一亩地,牛保全称,这块地是他家父辈在1947年从别人手里买回做陵地的,当时买卖手续齐全,有土地契约。1953年,他们又依照新的国家土地政策依法取得了这亩土地的使用权。但是遗憾的是,这些能够证明这一亩陵遗地权属的文件材料随后均已丢失。
2004年5月,牛保全向蒲城县人民政府请求对这一亩祖陵遗地进行确权,未得到处理。于是,牛保全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蒲城县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受理确权请求并对申请的地块限期进行确权。2005年1月,渭南中院判令蒲城县人民政府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牛保全的确权申请做出处理。判决生效后,蒲城县人民政府于同年8月作出《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决定对牛保全的申请“不予确权”。
接到这一决定书后,牛保全不服,向渭南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蒲城县人民政府作出《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对其所主张土地的使用权予以确权。同年12月,渭南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蒲城县人民政府所作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牛保全不服。
2006年1月,73岁的牛保全再次将蒲城县人民政府一纸诉状告到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蒲城县人民政府作出《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对其所主张土地的使用权予以确权。
一审法院认为,蒲城县人民政府依法具有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政职权,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没有给公民确定陵地使用权的规定,蒲城县人民政府对原告牛保全申请确定陵地使用权做出不予确权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决定予以维持蒲城县人民政府于2005年8月作出《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驳回原告牛保全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牛保全不服,提起上诉。
省高级人民法院于5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上诉人牛宝全陈述了上诉意见,当事人双方就被诉处理决定事实能否成立,是否有证据证明牛保全对争议土地拥有合法使用权,被诉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等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
蒲城县人民政府辨称,他们受理了牛保全的土地确权申请,但牛保全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解放前的购地协议以及解放后的用地手续,要求该块土地使用权与法无据。且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律规定,土地属于公有制,从未有给陵地确定土地使用权之规定。所以,蒲城县人民政府对牛保全的确权申请作出不予确权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合法正确。
目前,该案已审理终结,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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